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建筑合同违约责任从什么角度写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工程建筑合同违约责任从什么角度写

工程建设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形式介绍

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其中一种最常见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是不能完全履行时, 合同不履行方不需要承担成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未如实按期履行合同, 在逾期的时间内发生不可抗力, 当事人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说:当在交货时承包方延期供货, 而在交货途中又遭遇不可抗力, 导致了货物遭受损失, 承包方除承担延期违约责任外, 还应对货物受损亦要承担修补或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义务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得事项, 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三种形式:

即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方在构成违约责任后应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措施,包括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等。一方违约后,守约方除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对违约行为予以补救这两种形式外, 还可要求违约方根据合同规定向其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亦即向违约方索赔。

下面分析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这两个方面。

赔偿损失:违约方支付金钱来补偿被违约方遭受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任意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 因此违约金可以被视为约定的赔偿金。

二、履行违约责任

1:如果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了损失赔偿金数额,此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赔偿损失,违约一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2: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金数额,根据《合同法解释二》29条规定,违约金不应超过损失的30%。

3:被违约方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一方在赔偿过程中觉得所约定违约金的过高或者过低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调整。

4: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时并用,且若两者都存在时优先适用违约金。

三、注意事项

1.在制定合同时, 要明确规定合同各方应履行的义务及承担的责任, 并规定如果不履行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包括赔偿损失的计算原则, 以及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及金额。

2.合同签订后要深入研究和理解合同。一旦一方违约, 另一方可就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索赔金额提出合理、有效的索赔要求。

3.主张违约责任具有时效性。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方违约, 另一方应在违约事件发生后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 过期索赔则不允支持。

4.注意保留项目执行中的过程文件及资料, 以作为今后索赔的有力证据。守约方在索赔时首先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违约的事实, 如果造成损失还应证明违约造成的损失大小。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法律地位有什么区别?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法律地位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其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不言而喻,学校作为一个主体,其作用是维护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兼有证明学生毕业信息的真实性。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


·自愿撤销工伤认定申请的过程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申请是我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明证,但有时候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况,让工伤员工自愿放弃工伤认定,那么自愿撤销工伤认定申请的过程应该是怎样的,涉及到申请书时具体又应该如何书写。今天,我们就来为您逐一解答。 自愿撤销工伤认定申请的过程 对于还未得出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周期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周期长,而这些仅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部分特点。除了这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种类也是比较重要的内容,下面就让我们告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种类具体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种类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书包括了那些情形?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书包括了那些情形?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书包括的情形主要有: 1、合同终止的解除: 《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合同的终止可以看作是特殊的解除情形。 2、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


·劳动法丧假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休假是职工享受的基本劳动保障,在法定假期方面,职工享有年假、法定节假日、产假等。另外,职工办理婚丧嫁娶事情的时候,还可以请婚假和丧假。职工家里亲人去世,职工回去参加葬礼是人之常情,关于丧假,劳动法及有关法律都有规定。那么劳动法丧假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有关法律资料给您做个...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一、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 施工项目经理部承担控制、管理施工生产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目标的责任。因此,必须同时承担进行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责任。 1、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


·超过60岁工伤死亡的工伤认定是怎样的根据《劳动法
      超过60岁工伤死亡的工伤认定是怎样的根据《劳动法》六十岁以上的人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是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受伤的劳动者的。超过60岁不能认定为工伤。二、工伤死亡认定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为机动车辆事故发生的伤害或者死亡应该是属...


·国庆假加班工资如何算人社部就国庆节假期加班工资计
      国庆假加班工资如何算人社部就国庆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明确:1、10月1日至3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2、10月4日至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3、在...


·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依据为《劳动
      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根据《违反<...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有哪些好处?
      与以往的《条例》不同的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法的新条例在调整用人单位的制度方面及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方面做了更详细的规定,这也是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举措。那么新的合同法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读! 一、合同续订 新《条例》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


·工伤是什么?
      工伤是什么?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