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是业主单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一定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是业主单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一定比例扣留,但是当施工企业要求返还保修金时,业主单位往往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予返还保修金,给施工企业带来困扰。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到底何时返还?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保修金与缺陷责任期
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使用的是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提法。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此处,将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进行了挂钩。但未对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进行区分。2007年由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又出现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但同时保留了“保修期”的概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9条“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但同样未明确定义“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缺陷责任期”得到广泛认知应该是在2013年4月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局发布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其《通用条件》第15条“缺陷责任与保修”中同时出现了“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质保金”等的概念。其中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到期后,业主单位除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外,其余部分“质保金”就应返还;“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仍应按约定或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二、保修义务与保修期
关于保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三、小结
综上所述:(1)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二个概念,且保修期时间远远长于缺陷责任期。(2)质保金的返还时间与缺陷责任期相挂钩,而非与保修期挂钩。如对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是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如质保金与保修期限挂钩,则质保金返还期限可能70年或更长时间之后,这将严重损害承包人的利益。同时,质保金与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也是不同的概念,退回质保金并不意味着保修期限与保修责任的终结,退回质保金后承包人仍应按约定或规定的保修期限履行保修义务。我们可以看出保修金的不同,保修金与缺陷责任期不同,保修期与质保期也不同。质保期往往是法律规定的期限,而保修期,是与业主单位约定的期限,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就应该返还保修金。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并被鉴定为工伤的,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在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或真是保险公司存在纠纷,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申请上诉 ,一身上诉的诉状需要包括上诉人、上诉事件、上诉原因等几个方面。 (一)一审诉状范本 ...


·没有劳动合同但要签保密协议是否合法?
      没有劳动合同但要签保密协议是否合法?没有劳动合同但要签保密协议是合法的,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一个隶属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添加保密条款,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签保密协议是否有效的。如果是从事保密性、技术性比较强的...


·现在很多街道和社区都成立了劳动保障事务所,如果辖区内的居民在
      现在很多街道和社区都成立了劳动保障事务所,如果辖区内的居民在办理失业登记、养老保险申请等方面有不懂的地方,可以找当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咨询。那么劳动保障事务所是个怎样的机构,其职责又有哪些?下面我们根据掌握的有关知识,通过下文给您讲一讲。一、劳动保障事务所主要职责包括哪些?1、宣传贯...


·拖欠员工工资的后果有几种
      拖欠员工工资的后果有几种1、用人单位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


·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条件有哪些?
      劳动者在工作工程中受到伤害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旦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成功,受伤劳动者就可以得到一笔赔偿用于治疗。通常,工伤认定的流程比较复杂、严谨。那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条件有哪些?下面就随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


·股权转让需要工商登记吗?
      股权转让需要工商登记吗? 一、股权转让需要工商登记 第一步,股东会决议。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第二步,签订转让协议。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


·轻微伤工伤一般赔偿多少钱
      轻微工伤是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工伤,就是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视情况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


·职工劳动合同需不需要劳动局盖章2007年10月之前
      职工劳动合同需不需要劳动局盖章2007年10月之前,劳动合同需要鉴证,会有劳动局盖章;之后劳动合同鉴证办法废止,劳动部门不再盖章。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现在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没...


·旷工3小时扣多少工资?
      旷工3小时扣多少工资? 一、旷工3小时扣多少工资? 法律规范规定旷工3小时扣职员半天的工资,旷工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如何扣发工资,法律没有规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计划经济时期,国企曾经有扣一罚一的做法,扣一天工资,另行处罚一天工资。 劳动制度改革之后,一些用人...


·工程意向协议书纠纷范本
      工程意向协议书纠纷范本 工程意向协议书纠纷协议书范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就彰工程施工事宜达成协议并形成如下条款,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根据相关规定仲裁劳动关系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仲裁劳动关系需要什么材料? 需到工商局查询并打印出你所在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一张纸),并加盖查询章,用以证明该用人单位的身份。 2、证明在该公司上班的证据很多,比如厂牌、考勤记录、工资卡和存折、人证、等等,只要能证明你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都行。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