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传销不但不能让大家一夜暴富,反而很多人在加入了传销组织以后妻离子散,家财散尽,最终落得一个老无所养,病无所依的悲惨境地。对于有些被迫加入传销组织的受害人来说,在传销团队的这些经历也可以说是犹如梦魇。打击并取缔非法传销活动,需要高度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警惕。




·公民被拘留了网上能查到吗
      公民被拘留了网上能查到吗 一、被拘留了网上能查到吗 普通的网络是差不到的 ,你去派出所的公安网里可以查的到。 目前为止,这些信息只在公安内部网上可查询,互联网无此信息。 拘留属于国家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处罚决定保存在司法机关的挡案里,只有通过合法渠道,办理了手续,...


·刑法修正案七绑架罪行较轻的相关法规
      在2009年我们国家刑法对绑架案进行了修正,增加了情节较轻情况的相关处罚。同时更改了些法条及解释内容。如果身边亲人参与违法绑架时,我们可以对量刑和判罚提供建议做到心中有数。下面为您讲解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绑架罪行较轻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


·缓刑由哪个机关执行
      就具体的刑事处罚来看,肯定都是有实际的机关来负责执行的,常见的刑罚执行机关就包括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等等。那要是犯罪分子在判刑的时候同时被宣告了缓刑,那么此时缓刑由哪个机关执行呢?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具体介绍。一、缓刑由哪个机关执行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要由人民法院来决定,也...


·不适用缓刑的情况包括什么
      虽然《刑法》中对适用缓刑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但与此同时也对不适用缓刑的情况进行了限制,实践中要是犯罪分子具有不适用缓刑的情况,那此时就是不能被判缓刑的。那究竟法律中规定的不适用缓刑的情况包括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不适用缓刑的情况包括哪些 六种情形是法律规定不适用...


·一般刑事拘留时间如何起算
      刑事拘留时间如何起算刑事拘留时间以日计算,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天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


·刑法修正案九打击报复的相关规定
      中国是法治国家,特别是近几年,对于法这块做出了严格的规范。必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刑法修正案九打击报复赋予了新的内容,增强其自身的意义。下面由带您详细了解其具体的内容和对其进行释义,让您有更好的理解。一、刑法修正案九打击报复《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


·刑法修正案九133条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是最新颁布的一部刑法典,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填补了之前的一些刑法规定上的漏洞,对罪名和刑罚的规定都进行了相应的变化,很多法条做了详细的变动,下面我们为您介绍刑法修正案九133条的内容。 一、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的规定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销售假药获刑后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一、销售假药获刑后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3、立功表现指的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


·容留吸毒只有言词证据能被定罪嘛?
      容留吸毒只有言词证据能被定罪嘛?轻微的毒品在医疗上能起到镇痛、舒缓神经等作用,但是使用过程中万一超过了剂量,就很容易上瘾而且不容易戒除。我国,对毒品实行管制制度,贩毒、吸毒、收容他人吸毒等行为都是违法的。那么,如果容留吸毒只有言词证据能够被定罪嘛?为您分析一下。 容留吸毒只有言...


·一、信用卡诈骗罪跑了是否会网上追逃?
      一、信用卡诈骗罪跑了是否会网上追逃? 查明犯罪事实就有可能会网上追逃。 1、是刑事犯罪 2、犯罪事实清楚 3、案犯在逃,符合这三个条件就能上网通缉 并不是说您都可以从网络上就可以看到所有通缉犯的资料。一般只有部分a、b级通缉犯。 网上通缉令是公安内部使用,不对整个互联...


·什么行为构上敲诈勒索罪
      什么行为构上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