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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的工伤误工费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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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的工伤误工费由谁承担?


如果认定为工伤,产生的误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期间、误工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认定流程


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以下统称“职工受伤害”)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要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应当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经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2、受理:区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区人社局应当场或在1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期限。


3、审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决定:区人社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以有关部门的结论或关联性技术鉴定为依据的,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送达:区人社局在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三、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调查人员。


2、《工伤认定申请表》,在封面贴相片。


3、受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


4、劳动合同文书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送医院抢救的首诊病历原件及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原因证明。


6、受伤时在场工友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


7、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准确的来说,如果确认是工伤事故的话根本就不会产生所谓的误工费,因为不应该有误工费,法律上要求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时给该职工支付工资。很多员工会把工伤待遇当中的停工留薪期理解成为误工费,总之,大家知道这部分损失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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