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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阶段案件管辖问题需要审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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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准逮捕阶段案件管辖问题需要审核吗?


1、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有的案件是有必要提出管辖的异议的。


2、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 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 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 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 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二、批准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1、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5、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6、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国批准逮捕阶段案件管辖问题是需要审核的,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有些还是提出管辖异议的。批准逮捕是一般是由检察院下发逮捕令后,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并将实施的情况及时告知检察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是一个互相协助的关系,公安机关也是可以对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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