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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批捕前应当提审的规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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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案件批捕前应当提审的规定依据是什么?


刑事案件批捕前应当提审的规定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1、刑拘人员不是一定要被批捕后才能提审,对提审次数也没有限制。


2、如果批捕前提审犯罪嫌疑人,是为了核实事实及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决定是否批捕。


正式批捕后,由侦查单位负责提审嫌疑人,如果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未移交检察院之前,都由公安机关负责提审;如果是检察院负责侦查的,由检察院负责提审。


二、司法解释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批捕前一般应当对犯罪分子进行提审,主要目的在于对犯罪事实进行确认并向犯罪分子通报案件的审理情况。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在批捕前不需要提审,如果案件紧急或者是诉讼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直接根据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进行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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