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如何鉴定?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如何鉴定?

损伤参与度可以分为五级:

①、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完全由损伤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损伤与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100%。

②、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辅助作用,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70~90%。

③、既有损伤又有疾病,两者单独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难分主次,则损伤

与目前后果之间系界限型因果关系,为40~60%。

④、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损伤是诱发或加重因素,即损伤比较轻微,对人体没有大的危害,但能诱发或促进疾病的发作,则

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为10~30%。

⑤、既有损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为0%概念

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二、损伤参与度的概念

“事故寄与度”术语是日语中的汉字,其含义已经日本化了,无法用汉语进行字面解释。根据事故寄与度的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损伤参与度”概念。

在十多年前我国法医学界对损伤参与度没有统一的认识,江苏高院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评定(试行)》没有使用损伤参与度这一概念,而使用通俗易懂的“伤病(残)比”。伤病(残)比实质上与损伤参与度是一致的。目前,在新发布的鉴定标准均使用损伤参与度。

1.《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附录A对“损伤参与度”规定如下:

A.1损伤参与度的表示

损伤参与度采用百分比表示,分为:100%,75%,50%,25%,0五种。

A.2损伤参与度的划分

A.2.1完全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残疾与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无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100%。

A.2.2主要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残疾对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75%。

A.2.3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与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护理依赖程度,且作用相当,难分主次的,损伤参与度为50%。

A.2.4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对其护理依赖程度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25%。

A.2.5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与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无明确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0。

2.《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附录B对“听力障碍因果关系判断及程度分级”规定如下:

B.1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判断

B.1.1听力测试结果发现存在听力障碍,同时发现存在影响听力的既往疾病或损伤时,应分析损伤对听力障碍后果原因力的大小,判断损伤与听力障碍的因果关系。

B.1.2损伤导致听力障碍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B.1.3若损伤与听力障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完全作用或者主要作用,则根据听力障碍程度进行损伤程度或伤残等级评定。

B.1.4若损伤与听力障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相等作用),或者间接因果关系(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则应判断损伤与听力障碍的参与程度,一般不宜根据听力障碍程度直接评定损伤程度或伤残等级。

B.1.5若损伤与听力障碍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只说明因果关系,不评定损伤程度或伤残等级。

B.2损伤参与程度分级

B.2.1在确定损伤致听力障碍中的作用分级后,判断损伤参与程度。

B.2.2损伤参与程度分级如下:

a)没有作用(无,缺乏,微不足道) 0%~4%;

b)轻微作用(略有一点,很低) 5%~15%;

c)次要作用(一般) 16%~44%;

d)相等作用(大致相同) 45%~55%;

e)主要作用(很高,非常) 56%~95%;

f)完全作用(全部) 96%~100%。

损伤参与度主要是根据伤残、老化共同在人体里面共有从而导致人体受伤或者死亡,在交通事故中是损伤参与度是确定伤者或者死者的受伤或者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关,因为很多交通事故受伤或者死亡不是立即发作,而是在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进行发作,所以损伤参与度在这一方面做出一定的标准判断。


·离婚后对方拒交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是一个重要问题,关乎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是,总会出现拒交抚养费的情况。并且有很多人对拒交抚养费问题还是比较疑惑。那么,离婚后对方拒交抚养费怎么办?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拒交抚养费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指示交付的方式是指什么?
      指示交付的方式是指什么?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当...


·为了减少道路交通的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我国道路交通法会
      为了减少道路交通的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我国道路交通法会严厉惩罚醉酒驾车之人,最常见的处罚方式就是拘留数日,如果肇事者态度恶劣且事故伤亡惨重,则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刑。那么中山醉驾会被刑事拘留吗?下文将解答您的疑惑。 一、醉酒驾车的基本定义是什么? 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


·交通事故受害者退休误工费可以要求赔偿吗?
      交通事故受害者退休误工费可以要求赔偿吗退休后发生交通事故若是受害人仍然在劳动的,可以要求误工费。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就不能主张误工费。对于误工费的计算主要从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并未从年龄上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能否主张误...


·批捕案件能交办给下级检察院吗?
      一、批捕案件能交办给下级检察院吗?可以,根据《高检规则》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一、交通事故伤者住院了我要怎么控制赔偿金的数额?
      一、交通事故伤者住院了我要怎么控制赔偿金的数额? 交通事故伤者住院了肇事方式无法控制赔偿金额,双方只能是结合实际情况,遵守以下规定,协商出一个确切的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公务员可以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公务员可以赔偿吗?可以获得赔偿,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


·人保车损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人保车损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拥有私家车,人们在买车时会交车险。人们在驾驶车辆时意外发生保险事故时,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人保车损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下面为您介绍一下。 一、人保车损险赔偿范围 根据人保财险《...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交管部门在处理事故时有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当事人应当事先了解。那么,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


·交通事故伤残到哪鉴定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机构必须选
      交通事故伤残到哪鉴定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机构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受害人方可以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不过,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有时不会认可,这时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另外,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


·公司法关联交易回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联交易回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利益方,在开展并购的时候,经常会涉及到关联交易。对于公司而言,关联交易可以节约谈判步骤,节约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在进行关联交易的时候,董事是要回避的,这一点在公司法中有所体现。那么,公司法关联交易回避方面的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