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市区人申请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市区人申请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是什么

一、市区人申请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是什么?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2、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3、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这样的房子还有多少价值呢?

三、土地使用类型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

无论是市区人或者是普通的农民,我们第一步都得向当地的土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之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一般来说,城镇居民不能直接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用来修房的,也就是城镇功公民想要申请土地使用权的话,必须有可行性的项目。而不是像在农村那样就是为了修房,直接申请宅基地就行了。


·农村集体土地归属哪里管
      农村集体土地归属哪里管其实,不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畴,但是目前,都已经实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农村土地,包括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多呈现出以下垂直管理模式: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国土资源...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诉讼地位与执行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诉讼地位与执行是什么?《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是我国目前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一般情形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地位及执行存在的问题当前的司法实...


·最新江西省井冈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井冈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接下来,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就将江西省井冈山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江西省井冈山市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土地:厦坪镇...


·上海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上海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上海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经常会规划一些大型工业园区,为此难免会占用农村土地。征地部门会给村委会发放一笔补偿款,然后村委会根据家庭情况分配。征地补偿是有标准可循的,并且每隔几年就会调整一些。那么上海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的说法。 ...


·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一、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2、平等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二、安置补助费 1、分...


·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 区片综合地价是全国统一的吗? 有什么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征收土地的时候,就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相应的补偿,经济补偿是有一定标准的,那么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有怎样的关系?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一、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有什么关系?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


·土地他项权证有效期为多久?
      土地的他项权证中的规定是受法律保护的。一般,土地他项权证有效期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规定。在土地他项权证丢失的时候,需要及时去当地的有关部门办理丢失撤销手续。我们搜集了一些有关土地他项权证有效期的资料,供您参考。 一、《土地他项权证》是土地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


·一、宅基地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一、宅基地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①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 ④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⑤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⑥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农村宅基地证变更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①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提出...


·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证的权益有哪些?
       房产权人都有土地使用证。那土地使用证的权益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是能有效保护房产完整性、具有保证房产交易中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体现房产价值的实际市场价值。它的办理需要土地登记申请。这样就来看下面详细的相关法律介绍,欢迎阅读。 一、(一)可以有效保护不动产产权的完整性。 缺少...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是指什么?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是指什么?订立合同时履行地是指合同当中所约定的旅行的地点,或者是在实际旅行的地点。合同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哪种方式转移标的物和结算价款。履行方式应视所签订合同的类别而定。例如,买卖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作合同,其履...


·深圳土地使用权延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深圳土地使用权延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统筹和规划好本省的土地资源对于当地的财政收入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深圳市特别行政区对于当地的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其实规定的就特别的规范。各行各业的有使用深圳市土地资源的这部分人士,在土地使用权即将到期之前都有必要了解一下深圳土地使用权延期的法律依...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