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农村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

一、农村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需要补偿到位,否则的话不能轻易开始进行征地。而在确定补偿标准的时候,虽然《土地管理法》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实际因为情况的不同,就导致在不同地区、因为不同原因而征地的,实际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基于此,虽然都是征地但最终做出的补偿其实还是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方式有哪些 一、家庭承包方式 1、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


·起诉离婚有地方限制吗?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婚姻,是一个家庭存在的必要因素。在当年社会,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种种因素使许多夫妻在半路分道扬镳。不论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了婚姻之路无法继续走下去,都应该好聚好散,毕竟相逢不易。假设,在感情破裂时,无法就婚姻意见达成一致,就不得不选择起诉离婚。接下...


·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
      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征地补偿的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我们在进行开展征地补偿的工作的时候,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因此,每个地区的政策都是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的。您知道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呢?接下来,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条例的介绍。涪陵征地补偿新标准关于涪陵区集体土...


·如何书写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如何书写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什么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解除 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


·卖房子过户土地使用证要过户吗?
      卖房子过户土地使用证要过户吗?在生活中,购房者买了房子之后,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房产证的办理和土地使用证的办理问题,拥有两证才能证明房子归自己所有。因为资金有限或者地段的原因有的人购买的房子并不是新的商品房,是二手房。那么您知道卖房子过户土地使用证要过户吗?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流转土地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流转土地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找专长律师:债权债务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在当今中国这个社会,最保值和最值钱的在大多数人眼中就是房子了,说到房子这里必不可谈的就是一个土地的使用权了,那有些人签订了土地流转的合同,可是是不是合理合法会生效了,这里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耕地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职责。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必须严厉制裁。而实践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在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就会被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那我国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由于目前我国流行着一股集中区热,许多地区都为了招商引资的便利
      由于目前我国流行着一股集中区热,许多地区都为了招商引资的便利,提前办好了相关的厂房设施。所以厂房租赁对于企业来说不失为一种捷径。那么,一般的厂房租赁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样的?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包含该问题答案的一份材料,不清楚的朋友可以稍作了解。 一般的厂房租赁合同签订流程...


·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的时候
      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的时候,集体土地的征收流程和城镇土地的征收流程在某些细节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为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并不属于国家,而属于全体村民。其实如今我国的城乡改造建设已经告一段落,与之相关的工作人员对于征收集体土地的流程已经非常的熟悉了。下面我们就给普通公民来普及一下,集体土地...


·核桃树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现在很多城市都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像铁路项目开工之前,政府要确定走向线路,如果涉及到沿线居民,政府会征用到居民土地。有些村民在土地上种植果树,比如核桃树等。那么,核桃树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核桃树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国家征用土地的果树赔...


·如何确定是否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
      (1)对农嫁女或入赘男的成员资格认定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2)对新生孩子的成员资格认定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