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军人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军人离婚案件,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既然如此,军人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军人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1、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件可分二类:
(1)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规定》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2)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规定》没有明确,但从《规定》第二条所表述的语言上,应该理解为给地方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即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但并不排除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民诉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规定》颁行后,《民诉意见》第11条是否还有效。笔者认为《规定》规定的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并未规定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二者不冲突,《民诉意见》第11条依然有效。
3、军人对地方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原则。《规定》第四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根据两便原则,对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军事法院,或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除外。
二、军人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军人离婚时,确定子女的抚养权与在一般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权是一样的。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因为军人的执业特殊性,致使其配偶与军人离婚时,在离婚条件、离婚程序上受到很多限制。虽然不存在社会上流传的“军嫂不能离婚”的情况,但是与军人离婚的手续确实比较难办理。对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话,则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而此时军人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呢,上文中作出了讲解,你可以参考了解一下。



·女方给的嫁妆离婚之后归谁
      女方给的嫁妆离婚之后归谁 一、女方给的嫁妆离婚之后归谁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及原则,结婚登记前陪...


·新婚姻法离婚法院传票可以不接收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离婚法院传票可以不接收吗? 一般来说不可以。因为不接法院传票的话,法院可以直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缺席判决离婚。这样判决结果将会对缺席者产生不利。 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


·婚姻法不能结婚的几种疾病
      婚姻法不能结婚的几种疾病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


·起诉离婚需要多少钱?
      起诉离婚需要多少钱? 1、法院要收多少起诉离婚的费用? 离婚案件按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


·夫妻一起供楼离婚怎么分
      ?夫妻一起供楼的前提是买了房,至于这个房是哪一方出首付贷款购买的,则关系着日后房产的归属问题。具体包括一方出首付、双方出首付两种情况。那到底夫妻一起供楼离婚怎么分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话,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夫妻一起供楼离婚怎么分 根据《婚姻法解释3》第10条,夫妻一方婚...


·哪些情况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是有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话,那么此时法官通常是会做出离婚判决的。但实践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些情况下虽然不能很直接的做出认定,但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那到底哪些情况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况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最高人...


·一、死亡补偿费抚养费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一、死亡补偿费抚养费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一年所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收入×(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农村居民被抚...


·一、离婚财产重新分割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离婚财产重新分割诉讼时效是多久?重新分割夫妻财产的规定适用特殊规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对于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后悔的,可以请求重新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离婚之日起...


·一、军人离婚财产分配公式是如何计算?
      一、军人离婚财产分配公式是如何计算?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


·办复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男女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复婚根据《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复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2、离婚后未再婚。3、自愿恢复夫妻关系。二、申请复婚的手续1、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


·一、协议离婚不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
      一、协议离婚不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 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父亲与母亲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原告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于法有据,该约定合法有效。但实践中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