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公司降薪原劳动合同约定视为续签可以不续签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公司降薪原劳动合同约定视为续签可以不续签吗?


公司降薪原劳动合同约定视为续签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供给的新劳动合同降低待遇,劳动者不续签的话,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的话,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然后给双方举证期;之后开庭审理,并且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我们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自己亲自处理,我可以为你提供远程指导(相关法律文书我写好发给你后,你打印即可);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公司降薪调岗续签合同,员工改怎么维权?


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规:


1、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如果不续签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补偿金;


2、续签劳动合同需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生效;


3、续签劳动合同相关岗位福利待遇原则上不得低于原劳动合同内容;


综上、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三、用人单位哪些情况下可以调岗?


第一、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调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用人单位法定调岗情形。单位可以调岗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以及第2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或者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岗。这两种情形调岗并不需协商一致。理由如下:


(1)从条文表述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并无协商一致的要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也无需协商一致。


(2)从操作层面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另行安排一个工作即调岗,如果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拒不同意,导致该法条无法操作。


同样,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调岗通常意味着降职,如果要求协商一致,劳动者会不同意降职,这样也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下也无法操作。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做了明确的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这里调岗的前提需要单位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由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的合理性、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劳动者所在岗位职责要求的条件,劳动者的工作业绩,考核标准考评结果、以及是否有违纪或者失职行为,是否给单位造成损失等等方面进行举证,以防止企业恶意调岗或随意调岗,侵犯到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对于岗位约定不明能否调岗


工作岗位通常决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往往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约定得比较宽泛,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是“文员”,但不具体是哪一个部门的文员;再比如约定的工作岗位只明确了职能方向,如“综合销售”,而未约定具体是销售人员、还是行政人员;还有合同约定的地点过于笼统,比如上海、安徽、但不具体某个地点,是不是意味着单位就可以随意调动工作岗位呢?


我们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将劳动者的岗位约定为文员,而未明确是哪个部门的文员,约定了职能方向或者约定了宽泛的工作地点,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岗位以及不同地方随意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关系的建立时实际履行为原则,以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为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所以虽然劳动合同中有宽泛的约定,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在宽泛的范围内随意对劳动者调岗,在具体调整时,还要以新岗位与原岗位职能、职责范围是否类似为依据。


因此,若是网友们所在的公司进行进行降薪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看是否续签。对于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如果不续签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补偿金;续签劳动合同需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生效。




·企业内部转移劳动关系的流程是什么
      公司肯定会随着自身的经营状况,不断的对内部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就比如公司如果创办分公司的话,很有可能将劳动关系进行转移。企业之间内部的这种劳动关系转移在操作起来的时候还是非常简单的,但是劳动关系发生转移以后,其他相应的事项也需要进行转移。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企业内部转移劳动关...


·申请再次工伤鉴定是否允许?
      申请再次工伤鉴定是否允许?申请再次工伤鉴定是允许,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工伤鉴定不服的话就能申请二次工伤鉴定,可以说做...


·劳动仲裁下终局裁决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仲裁下终局裁决的规定是什么?劳动仲裁下终局裁决的规定是劳动仲裁法当中规定某一些情形之下所作出的裁决应当是终局裁决具体情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


·用工拒签合同怎么办
      工作过程中也有可能遇到企业拒签合同的情况,而此时对于企业来讲,不仅不能免除对职工的法定义务,同时还有可能承担更多的责任。那到底企业用工拒签合同怎么办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用工拒签合同公司如何善后 在用工一个月内拒签的,终止后按实结算报酬即可,用工一...


·哪些情况下应当中止工伤认定
      哪些情况下应当中止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劳动合同跟第三方协议有何不同?
      现在越来越多的毕业生面临着就业压力,找工作十分困难。但是在找工作的同时我们应该注意一下劳动合同跟第三方协议的具体意思是什么。可能在很多人眼里这两者应该没什么区别,其实不然。这里面是有着很大的不同的,下面我就一起来了解下吧。一、劳动合同跟第三方协议有何不同?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


·施工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范文是怎样的
      施工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范文是怎样的? 工程建设过程中,会用到大量资金,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要定期进行核算,控制企业资产负债水平。财务部门定期会制作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这个是企业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简要说明了企业当前的资金情况。那么,施工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范文是怎样的?下面...


·存在劳动争议裁决书问题的在生效后该怎么解决?
      存在劳动争议裁决书问题的在生效后该怎么解决?要实现对生效仲裁的救济,法律上可从两种途径着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严重违反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
      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公平公正的,所以我国订立的关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相关法规,也不可能说是无条件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和劳动者的主体都是平等的,自然也受到合同法和劳动法法律的保护。我们都知道,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员工的话,需要支付赔偿金。但是其中也规定了严重违反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满18岁是童工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满18岁是童工吗? 所谓童工就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招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这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可以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这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可以约定达到期限后一次性返还,也可以约定到一定期为时段,分期返还。质量保证金一般是约定在工程款结算时扣留相应的比例与数额(按合同约定方式与数额)。二、国家对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