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导致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导致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一、导致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1、因履行而终止

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所以因履行而终止是最基本的终止方式。

2、因抵销而终止

抵销也是合同终止的方式,它实质上是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

抵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双方须相互负有义务;

②须双方的义务均到了履行期限,保管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可因抵销而终止;

③须双方的义务为同一性质,即同类的给付。如两项都是以货币履行义务的债务。它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数额或价值不等时,可以通过支付差价的方式抵销。如果当事人给付种类不同,则不能相互充抵。

如保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寄存方无力支付保管费的,保管方可留置部分保管标的物,在法定期限内,寄存方仍不支付保管费的,保管方可变卖留置物抵作保管费;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作保管费,从而终止合同关系。但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情况除外。

3、因提存而终止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如保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寄存方下落不明或拒不提取保管标的物,保管方即可将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据此认定保管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因此,合同因提存而终止可视为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一种特殊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管合同的保管方可以将保管标的物向合同履行地的提存部门申请提存:

①寄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的;

②保管人无过失而确不知寄存人下落的;

③寄存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而未确定监护人或继承人的(仅适用寄存人为自然人的情况)。

如果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不适于提存(如即将过期的食品,将要腐烂的水果等)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保管方可以申请提存部门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保管方提存后,应当立即通知寄存方,保管方怠为通知的,应当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寄存方下落不明的,保管方应当公告。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如价款利息)归寄存方所有。提存物的保管及拍卖、变卖费用,由寄存方负担。寄存方可以随时受领提存的标的物,但寄存方对保管方负有义务的(如尚未支付保管费),在寄存方未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可根据保管方的要求拒绝其受领提存物。寄存方受领提存物的权利,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存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而丧失。寄存人丧失受领提存物的权利后,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因双方协议而终止

保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自愿终止双方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协议而终止包括权利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从而免除义务人的义务;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终止合同或实现合同的更新,即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个新合同代替原合同。通过双方协议终止合同的,不论哪种情况,协议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利益。

二、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1、《民法典》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典》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银行应按照什么规定进行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银行应按照什么规定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


·因政策变化解除买卖合同责任谁承担
      因政策变化解除买卖合同责任谁承担双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因为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


·签了居间合同后违约怎么办?
      签了居间合同后违约怎么办?一、签了居间合同后违约怎么办 在居间合同中会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会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几日内应当到中介公司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很多纠纷就产生于这一阶段。主要原因是虽然定金已付,但一方不想继续交易,又不想承担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在出现以上情...


·居间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居间合同有哪些法律特点?
      居间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居间合同有哪些法律特点? 一、居间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


·特许加盟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特许加盟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当今社会,许多知名企业选择以特许加盟的方式为自身扩大知名度和引进资源成本。在特许加盟的过程当中,合同的签约是一个至关紧要的环节,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特许加盟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中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 ...


·一、店面合同违约标准是多少?
      一、店面合同违约标准是多少? 一般参照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大概相当于3个月左右租金。 如果房东违约提前收回门面,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要求房东赔偿各种损失,包括转账费用和继续经营期间可能获得的利润。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根据违约情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


·未收到签好的合同生效吗?
      未收到签好的合同生效吗? 未收到签好的合同生效吗 未收到签好的合同是生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


·关于合同履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关于合同履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合同履行的诉讼时效是3年,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


·店面转让合同纠纷有哪些
      店面转让合同纠纷有哪些 ?店面转让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的类型,也是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一种类型,在处理的时候,必须十分谨慎。那么,店面转让合同纠纷有哪些呢?商铺租赁合同履行过程的纠纷该怎么处理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 一、店面转让合同纠纷 商铺的转让合同,常...


·合同可否约定留置权?什么是留置权?
      合同可否约定留置权?什么是留置权?在现在的很多交易中,经常会出现一方不履行义务而另一方行使留置权的情况。我们都知道留置权是一方的权利,所以当事人行使留置权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但在法律上,合同可否约定留置权?什么是留置权?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一、合同可否约定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


·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
      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在进行交易等贸易行为或者借贷等等行为的时候,为了保护权益都会签订合同来进行保障利益。可以了解到法律要求必须具备好一定的形式过程和手续的就是要式合同,而对于在法律上及生活中已经形成一定名称的合同称为有名合同,这两种合同是生活中经常会使用到的合同。下文就将为您介绍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