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是什么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要继续履行合同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是什么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要继续履行合同吗




一、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

关于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我们认为在坚持违约金的赔偿性的同时,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决定是否可以同时要求继续履行,这个问题属于合同解释问题。

1、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包括没开始履行和中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从当事人的意思看,是预定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补偿,没有免除继续履行的意思;从法律看,所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2、对于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当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个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预定的赔偿金,守约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要么要求支付违约金,免除对方继续履行的责任;要么,要求继续履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除非出现《民法典》规定的不得强制实际履行的情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此时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就不可并用。当然,当选择了继续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质量瑕疵的损失,那么,这时并不是适用已约定的违约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补救措施或损害赔偿的问题。

3、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约定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民法典》提供了要求更换、重作、维修、退货、减少价值或者报酬等法定的补救措施,并没有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补救措施与继续履行可以并用,没有必要就此约定违约金。如果约定了这种情形下的违约金,那么,应该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这只是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补偿,并未免除违约方履行合同的义务。若守约方在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若违约方拒不履行合同,根据守约方的请求,应当依法判令违约方增加对违约金的承担数额。

二、继续履行的概念


继续履行:我国《民法典》也叫强制履行,学说上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或者依约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强制履行,其方式因债务的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又差异,其通常适用的对象是交付金钱、财物、票证、房屋土地等。

强制履行是同解除合同完全对立的补救方法,主张强制履行就不能请求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就不能请求强制履行。

三、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要继续履行吗?这个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当事人主观意愿来判定。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当事人没有免除继续履行的意思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履行合同赔偿违约金的,可在支付违约金和要求继续履行中作出选择;对于约定不合理的合同,可以尊重当事人选择。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为您进行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未实际履行,是否有效?
      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未实际履行,是否有效?一、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未实际履行,是否有效 法律效应还是有的,如果双方都没有履行好自己相应的责任,双方可以协商来废除这个合同。要看具体合同条款判断,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一般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后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


·快递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有哪些?
      快递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有哪些? 一、快递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有哪些? 快递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有:双方的信息、服务内容及合作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及支付、违约与赔偿、保密、不可抗力、生效和终止等情况。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简称为协议书,是指在招标完成后...


·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押金退吗
      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押金退吗?承租人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押金是不退得,一般来说,当事人都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义务,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租房时交纳的押金,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形,房东可以扣押承租人的押金:(一)租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租租赁合同对租赁时间是有约定的,...


·双方合同毁约如何处理?
      双方合同毁约如何处理?双方合同毁约的处理方式是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不严格区分故意或过失,即过错程度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意义不大,但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如要承担民事责任,就要考虑双方过错的大小。此时,过错的程度就变得非常重要。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合同...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最高能是多少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最高能是多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今越来越多的商贸都较为规范化。随之而来的就是纠纷的增加,那么对于合同的纠纷我们该如何处理,究竟哪些行为构成违约,违约之后该如何赔偿,赔偿的费用又该如何计算,这些问题也困扰着我们的市场主体,下面就由来为您解答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最高的...


·合同审查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审查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找专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众所周知,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都会签订相应的合同,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完整的,合法的,可以作为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要经过合同审查制度这一程序确定。...


·培训合同违约金怎么定?
      培训合同违约金怎么定? 一、 合同期与服务期,该以哪个为准? 有签定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需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


·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格式...


·合同违约要赔偿哪些
      合同违约要赔偿哪些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方或双方违约的情况,既然有违约行为,那么就需要对守约方作出赔偿,但这个合同违约要赔偿哪些呢?可能很多当事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我们国家的法律对合同违约责任确定了比较多的形式,但是,一般人都只知晓赔偿损失的解...


·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合同纠纷怎么解决?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合同纠纷后,应该直接让当事人承担起当初约定好的赔偿责任,如果当初对这方面完全没有约定也可以当场做一个补充性的协议,并且按照这个协议进行赔偿,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就只能拿着合同去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这个合同并得到赔偿了。根据(合...


·装饰装修合同书应该怎么写
       在建筑建设行业由于工作性质都是进行承包方式开展,承包放与雇佣方两者之间应当签署合同来维护双方的权益。就在装饰装修行业也是如此,那么,装饰装修合同书应当如何书写呢?一般来说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甲乙双方的详细信息、工程概况、违约责任追究以及装饰装修具体操作注意事项。 发包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