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感情诈骗罪的立案程序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感情诈骗罪的立案程序是什么?感情诈骗罪的立案程序具体包括如下:(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这一规定,报案、控告和举报认识片面或错误造成的控告、举报与事实不符,甚至错误;而诬告则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目的在于陷害他人。4.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为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保障单位和个人行使控告、举报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即当他们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主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被要求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为了防止事后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报复,该款还规定,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密。(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环节,是能否正确、及时地立案的关键。因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决于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的结果,而审查材料的过程,也就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立案条件,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因此,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应当查明:材料所反映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属于犯罪行为,有无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证明;依法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只要求所取得的证据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立案时;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当立案时,立案前的审查工作就完成了。对于应当立案的,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诉案件,由于法律要求自诉人在提起自诉时,应当同时提出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各种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自诉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可以要求自诉人提出补充证实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在立案前法院不得进行调查。(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对立案材料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结果。《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根据这一规定,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包括立案决定和不立案决定两种形式。1.决定立案及应办的法律手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即有犯罪事实发生,对行为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交由侦查部门开始侦查。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先由承办人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还应及时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报卜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一般先由控告申诉庭:工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移交刑事审判庭审理。2.决定不立案及应办的法律手续。接受立案材料的公安司法机关,经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即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决定书》,写明案件的材料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决定不立案的机关等。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控告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核并作出答复。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有严重错误或一般行为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者举报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综上,如果公民遭遇了感情诈骗的情况而且受害程度比较大的,可以直接拿着证明自己受侵害的所有证据到有关部门,在整理后提交给这些部门后只需要等到最后的审查结果,如果审查通过并且接受了就会被告知正式立案了,最后配合部门的调查和等待结果即可。



·刑诉法取样的新规定包括哪些?
      在我国,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对于一些案件的侦查来说,证据是可以说话的。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刑诉法中所规定的,正确的调去其实就是一种取样活动。关于取样这个问题我国刑诉法有这新规定,那么刑诉法取样的新规定包括哪些?那么下面为您详细的介绍。一、刑诉法取样的新规定包括哪些《刑事诉讼法》...


·盗窃的手段有哪些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说到盗窃,相信您都不会感到陌生。生活工作过程中,其实经常出现一些盗窃行为,但其中也不是所有的盗窃都是构成了刑事犯罪的,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分析处理。但无论是否构成盗窃罪,行为手段总是存在的。那一般盗窃的手段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盗窃的手段有哪些 (一)盗窃...


·刑事批捕通知书模板是什么?
      一、 刑事批捕通知书模板是什么?逮捕通知书检 捕通[ ] 号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经本院决定,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_________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特此通知...


·刑事案件中刑事证据特性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刑事证据特性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中刑事证据特性有哪些? 1、客观性。 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 2、关联性。 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权。 3、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


·长沙运输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毒品犯罪,在边境城市或沿海城市的发生率比较高,因此在这些地区对毒品犯罪的处罚就要相对重一些。运输毒品罪属于常见的毒品犯罪,要求是在国内将毒品从一地运输到另一地,那要是在长沙犯此罪的话,具体该如何处罚呢?我们带来长沙运输毒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供你参考。 1、第一个量刑幅度 ...


·我们都知道醉驾这个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经济
      我们都知道醉驾这个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损害了其他人的或者是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样恶劣的行为,应该及时的惩罚,防止犯过该罪的行为人还是继续犯同样的错误。那么关于海淀区醉驾关在哪里? 一、关于海淀区醉驾关在哪里? 醉驾就是刑拘,在看守所关押等候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条件是什么?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


·2023聚众斗殴能不能缓刑
      聚众斗殴能不能缓刑 一、聚众斗殴能不能缓刑 是否可以判缓刑,要根据案情而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刑事拘留后会被判刑吗
      刑事拘留后会被判刑吗 与行政拘留相比,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即使被采取此措施,也不一定会留下案底。那么刑事拘留后会被判刑吗?相信很多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人都想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拘留后会被判刑吗 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是公安...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已成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危害国计...


·放火罪怎么认定 法律如何处罚放火罪
      放火是一种故意引发火灾的行为,单从这点上来看,情节就是很恶劣的,而要是因此造成了严重损害结果的,自然对行为人的处罚也就更重一些。而在处罚放火罪之前,还是有必要先做出认定,那究竟放火罪该如何来认定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放火罪怎么认定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