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诈骗数额巨大量刑标准河南省的规定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诈骗数额巨大量刑标准河南省的规定是什么?

河南省诈骗罪量刑标准:

一、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满三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满三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外,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可以看出河南省对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按照阶梯性的标准来进行,诈骗罪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中一般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非常巨大三个标准,对于这三个标准的量刑也是不同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新刑法虚假诉讼罪的定义是什么?
      新刑法虚假诉讼罪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虚开增值税票罪的类别
      虚开增值税票罪的类别一、虚开增值税票罪主要分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 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三类。 1、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


·妨害动物检疫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妨害动物检疫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一、妨害动物检疫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非法经营罪犯罪中止还会被判刑吗?
      非法经营罪犯罪中止后还判刑吗?非法经营案件犯罪中止还会受到处罚,但若是犯罪主体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虽然有犯罪的想法,但是却能够拿出切实的证据证明自己在中止犯罪之后,没有任何人受到伤害,此时是可以不用受到任何的处罚的,否则即使中止犯罪,也必须得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罚金。对于中止犯...


·共同犯罪构成的要件具体是怎样的
      共同犯罪构成的要件具体是怎样的(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二人以上犯罪主体“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没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两个以上的犯...


·招摇撞骗罪犯罪形态有哪些?
      招摇撞骗罪犯罪形态有哪些? 一、招摇撞骗罪犯罪形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减刑的规定有哪些
      为了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和法律自身的完善,刑法进行了很多次的多次修改。犯罪人员若有立功等表现,可以依据法律减刑,这不仅有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还能节约司法成本。那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减刑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内容,供您了解。 一、刑法修正案九减刑的相关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


·盗窃罪三次最轻判多长时间
      应结合三次盗窃的间隔时间和盗窃数额具体分析。1、构成盗窃犯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数额每增加三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目前,有很多骗取他人钱财的手段,而人们一不留心就会掉入这些陷阱当中,从而导致自己的钱财损失。而目前最流行的就是集资诈骗了,这种犯罪行为手段有很多,行为上由于与众筹有些相像,从而更容易让人降低防范性。那么,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是怎样的呢? 集资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使用诈骗方法非...


·批准逮捕刑事和解后能不判刑吗?
      一、批准逮捕刑事和解后能不判刑吗?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和解,一般还要审判,可以从宽处罚。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和解,一般还要审判,可以从宽处罚。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和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


·逃汇罪数额较大金额规定是怎样的
       一、逃汇罪数额较大金额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