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法》第62条都有什么内容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合同法》第62条都有什么内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二、合同法第62条释义本条规定了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的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二)价款不明确的,除依法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以外,按照同类产品、同类服务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不能即时履行的,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标的物性质决定的方式或者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费用。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合同解除管辖法院确定在哪里?
      合同解除管辖法院确定在哪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


·合同诈骗罪怎么确定数额
      合同诈骗罪肯定是属于诈骗犯罪当中的一种,实践中,该罪不仅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还会给经济市场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作为财产类的犯罪,具体定罪、量刑的时候都需要实际考虑到犯罪数额,那合同诈骗罪怎么确定数额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合同诈骗罪怎么确定数额 1、合同诈骗...


·解除买卖合同需要出中介费吗?
      解除买卖合同需要出中介费吗?需要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现实生活中,房屋中介合同是居间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后,房屋的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用。在实际中,中介公司一般在其所提供的房...


·一般合同违约金付多少?
      合同违约金付多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合同违约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所遭受损失的30%,超过30%的,可以请求法院适当予以减少。如果...


·合同自动廷续一年后对方中途毁约可以解除合同吗?
      合同自动廷续一年后对方中途毁约可以解除合同吗?如果没有约定延长具体的时间,视为无期限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


·物流运输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物流运输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贸易公司日常经营中,会涉及到货物的运输,通常,贸易公司都有合作的物流公司,双方会签署一份物流运输合同。如果合同条款不清,存在重大误解的话,就容易导致合同纠纷,影响货物的安全。因此,双方要对签署合同慎之又慎。那么,物流运输合同范本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


·合同滞纳金一般是多少
      合同滞纳金一般是多少?很多民事行为都会涉及到合同,有些合同会规定违约金或滞纳金的收取,甚至水费单和天然气收费单上都有过它们的身影。但很多人并不知道违约金和滞纳金的区别,签合同的时候也根本不知道合同书规定的违约金和滞纳金是否符合要求就签了。然而这种不关心合同滞纳金一般是多少就签合同...


·合同解除后附随义务能否起诉?
      合同解除后附随义务能否起诉?合同解除后附随义务不能起诉,对于附随义务的诉讼时效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附随义务应不可单独作为诉讼请求起诉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


·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是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1、根本无权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


·无合同的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上限是怎样的
      无合同的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上限是怎样的 一、无合同的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上限是怎样的 (一)我们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规定内容如下: 在合同纠纷赔偿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