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怎么认定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怎么认定的(一)关于罪与非罪的认定1.关于侵犯的对象是否为“商业秘密”的认定上文对商业秘密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简单概括,虽然以范围列举的方式已经很明确具体,但关于“商业秘密”认定还存有一定争议,包括时代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的不同形式商业秘密的认定,例如关于网络中有关数据资料的认定;还包括技术信息的关键组成部分、技术信息组成部分的组合但不是技术信息整体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等。2.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方式的认定困境是否实施了本罪规定的危害行为是认定构成本罪的行为条件,在认定行为方式中刑法将其援引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已实施多年,不但具有滞后性,不能穷尽现实中所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在规定的行为方式上也缺乏经济领域与刑事领域区别。3.侵犯商业秘密是否构成“重大损失”的认定是否属于“重大损失”关系到侵犯商业秘密是否构成犯罪,而现行刑法和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对“重大损失”的规定并不具体,尤其是对于新形式、新内容商业秘密的价值也没有界定标准,司法实务中对损失的计算范围、计算方式也存在诸多困惑,价值,尤其是许多技术性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专业性极强,因此对于“重大损失”的计算和认定是此类案件办理中的重点也是难点问题。(二)关于适用罪名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实践中经常与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盗窃罪、侵犯国家秘密罪之间产生区分难点,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就包含着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破坏,也是对其他经营同类业务的生产经营者的非法竞争。商业秘密是一种秘密,被权利人采取了保护性措施,侵犯商业秘密也一定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并进行权力滥用,因此也会产生与盗窃罪的竞合。而从内容方面,商业秘密在内容上有时会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某种情况下可能同时成为国家秘密,侵犯此类商业秘密也会同时触犯了侵犯国家秘密罪。(三)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共同犯罪认定难点问题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视,因此也都采取了保护措施,作为单个个体来说想要侵犯商业秘密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于掌握或者能够轻易获得商业秘密的主体来说,单个人完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是可能的,实践中这种带着原企业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秘密等离职的也不在少数。还有一类情况是虽然不能掌握单位的商业秘密,但是与其他人联合并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来实施盗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现实中企业竞争对手利用其内部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共同犯罪行为十分普遍。例如恶意第三人指使他人获取被害人的商业秘密并共同使用的,是构成共同犯罪还是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二、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对象的商业秘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商业秘密的条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完全一致,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但是对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和“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在刑法上的认定还存在模糊。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表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的含义较为含糊。通常认为,在现有公开发行的技术文献中能检索到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如不能检索到,一般作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专有技术认定。但是如果从能检索到的公知技术中通过推理、计算和简单改进的技术是否为专有技术,在认定上有一定的难度。如果争有只是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公开,根据公开的技术加以改进和演变或进行进一步研究开发后得出与权利人一样的技术能否认定侵权,也是办理此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从能检索到的公知技术中通过推理、计算和简单改进的技术不能作为专有技术,因为所谓“专有”最重要的特征是其独创性。如果一种技术只要是具有一般知识的人就可以从公知技术中推演出来,那就谈不上有独创性,也就无所谓“专有了”。其二,“采取保密措施”的认定。“采取保密措施”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达到何种程度可以认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同样是认定的难点。这些问题确实亟待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就一般情况而言,如果这种改进没有质的变化,只是数量、特性的增减,可以认定是侵权;如果发生质的变化,与原有技术相比已经有很大的飞跃,可以不认为是侵权。从刑法理论上讲,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财产,因此造成的损失不仅限于量的损失,还应包括一种“无形减损”,即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在实际上遭受的竞争优势和竞争能力等的丧失。



·伪证罪与妨害作证罪区别有哪些?
      伪证罪与妨害作证罪区别有哪些?1、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后罪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此点区别中.特别要强调的是,伪证罪必须对与案件情...


·怎么样认定诈骗罪 诈骗罪与非罪如何认定
      生活中诈骗行为比较常见,被害人报案后,有的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有的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与处罚。诈骗罪与非罪如何认定呢?生活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骗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很多,但是因为侵害的法益不同,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那怎么样认定诈骗罪呢?这些问题,下文为您解答。 一、诈骗罪与...


·新刑法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随着当代经济的发展,各类新的经济犯罪形式层出不穷,电话、短信、网络等诈骗案屡见不鲜,具体作案模式也越来越复杂,成为时下警方重点打击的对象。我们的刑法对于诈骗罪相关规定、标准有了新的解释,我们将借着本文为您引述新刑法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 一、新刑法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


·刑事公诉包括强奸案吗?
      刑事公诉包括强奸案吗? 一、刑事公诉包括强奸案吗? 刑事公诉包括强奸案,强奸罪属于刑事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


·性病卖淫危害社会算不算犯罪?
      卖淫是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现象,这种行为在我国属于违法。很多女性在卖淫当中会患上性病,多次卖淫还会导致性病的传播。很多人不知道其中的危害之大。那么,性病卖淫危害社会算不算犯罪?下面就让我们整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疑惑。 一、患有性病卖淫会导致性病的传播 性病主要是通过性...


·法院对于欺诈发行股票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法院对于欺诈发行股票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


·罪犯是孕妇可以羁押吗?
       一、罪犯是孕妇可以羁押吗? 罪犯是孕妇的话是不可以羁押。罪犯如果是孕妇不能拘留的依据是公安部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 《民事诉讼法》对于司...


·诈骗罪客体是怎样的,如何认定诈骗罪
      要想深入的了解诈骗犯罪,那么就要从其构成要件开始,而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是需要优先掌握的。那么您知道诈骗罪客体是怎样的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一、诈骗罪客体是怎样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


·刑诉法证据手机短信符合规定吗
      在刑事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一些物品或信息作为证据来帮助案件的解决,但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作为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做了具体的规定,那么刑诉法证据手机短信符合规定吗?下面就跟随的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一、刑诉法中证据的种类: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


·故意纵火罪量刑应该如何理解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刑事案件的条例也都在不断地变化,纵火,相信您也都很了解,就是故意放火,这一现象已经触犯到了法律,那么,我们又该如何故意纵火罪量刑应该如何理解呢,我们又将如何去判定,下面,我们就走进探究探究国家法律对这一罪名的判定,希望可以给你们带来帮助。 故意纵火罪量刑应该...


·刑事诉讼法再审的提出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关于案件的审判,这个内容,在诉讼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关于审判案件有两种类型的一种是民事类案件还有就是刑事类案件,两种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那么关于刑事诉讼法再审的提出规定如何?一、刑事诉讼法再审的提出刑事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的错误判决、裁定,依...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