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到期跟没到期裁员赔偿金怎么计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合同到期跟没到期裁员赔偿金怎么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二、公司裁员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三、劳动合同续签有哪些注意事项?1、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3、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职工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视为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5、员工若患有职业病或其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合同。6、员工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其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总之,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借口,通过裁员这种方法解除跟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算是公司的经营比较困难,要裁员那也得按照正规的裁员流程来处理,最起码得提前30天向职工说明情况。



·合同法关于卖方附随义务的约定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卖方附随义务的约定内容有哪些?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合同法》将被废止。《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中有对应规定。 不安抗辩权是针对合同中当事人而言的。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可以表明对方没有履行...


·合同生效条件都有哪些?
      合同生效条件都有哪些合同生效因合同的性质不同,生效的条件也不同。一般有下列三种情况:1、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的各个要件不存在理疵,也不存在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合法主体,没有虚假主体(如未经过工商登记的组织、被撤销的组...


·合同撤销权如何行使?
      合同撤销权如何行使? 一、合同撤销权如何行使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


·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2004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


·行政诉讼委托两个代理人合同中要明确的事项有哪些?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规定,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因为可能出现因为当事人不太清楚相关的流程和手续,那么就可能要聘请专业的代理人进行协助,那么当事人可以委托一到两人充当此次案件的诉讼代理人,那么在于代理人签订行政诉讼委托两个代理人合同中要明确的事项有哪些?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答一下。 一...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虽然都与合同有关,但是他们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只是生活中大多数人无法准确对其做一个明确的区分,不知道他们的区别到底是怎样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讲解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有哪些,请阅读下文。 一、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利...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定金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定金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定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


·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金是怎样的
      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金是怎样的在我们的生活中,签订合同时基本上所有人都会遇到的事情,不论做什么事,签订合同都是保障双方利益的一个有效途径,而相应的,也会有因为各种各样的不可控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完成,所以,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金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我们带您走进:一、“迟延履行”违约...


·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


·变更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变更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变更合同的条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 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