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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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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2004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二、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

三、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四、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1、需标注:在前者优先。

2、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五、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1、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

2、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六、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

七、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1、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2、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八、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九、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一般有三种方式: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十、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

2、按照节点付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会根据合同特点加以约定。律师审查的是综合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的配套,前期垫资比例垫资压力、工程过程中的资金投入的持续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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