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果双方都精神病离婚孩子归谁?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如果双方都精神病离婚孩子归谁?

一、如果双方都精神病离婚孩子归谁?

如果双方都患精神病离婚孩子谁夫妻任意一方的父母抚养,具体此时孩子归谁抚养由《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之中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1、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为其他民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在家庭保护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监护人除具备法定情事外,不得终止代理。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若是让已经患有精神病的父母抚养孩子,无疑并不有利于其成长,故此需要重新确定未成年的监护人。孩子可以由其(外)祖父母、父母的等来抚养,也可以由于父母关系较好的朋友来担任监护职责,若是各方人员之间就谁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存在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


·与老婆分居快两年若要起诉离婚怎么办?
      虽然离婚现象在我们现阶段的社会中比较常见,但是如果对于当事人来讲,可能会由于某些原因就要起诉离婚,所以今天我们来共同讲一下,如果因为分居而导致离婚了,要怎么办呢?根据新的说法,应该到有关部门进行起诉,具体来看下文。 一、与老婆分居快两年若要起诉离婚怎么办? 起诉离婚需要以下步骤:...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承诺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离婚协议书经民政局登记生效,导致离婚。承诺书签订即生效,不会导致离婚。 近年来,包括“婚前公证”、“财产协议”等在内的各种“婚姻保证书”出现在婚姻生活中,其中多数内容为一方如违反双方协议,...


·一、婚姻法中精神病人离婚能补偿吗?
      一、婚姻法中精神病人离婚能补偿吗? 跟精神病人离婚是没有赔偿的,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同居多长时间算是事实婚姻
      同居多长时间算是事实婚姻我国没有同居多久就构成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只是有个时间界限,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


·一、婚内抚养费判例标准是什么?
      一、婚内抚养费判例标准是什么婚内子女抚养费判决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支付。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


·离婚后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条件有哪些
      通常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未成年子女跟随其中一方生活,此时该方获得了抚养权的同时,也是享有法定的监护权的。对于这个监护权,其实在离婚后也是可以具体变更子女监护权的。那到底离婚后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条件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后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条件有哪些 1、现有的监护...


·离婚分割财产不给怎么办
      离婚分割财产不给怎么办若是协议离婚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履行自己交付财产的义务。对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若是诉讼离婚的话,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可能构成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一、领了结婚证财产怎么分配?
      一、领了结婚证财产怎么分配?分配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


·无过错方离婚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几种
      无过错方离婚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几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


·两个孩子离婚探视权的时间怎么规定的?
      两个孩子离婚探视权的时间怎么规定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


·抚养权转让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抚养权的转让其实也就是对抚养权进行变更,此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同时为避免纠纷的发生,还需要签订一份抚养权转让协议。那么变更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而抚养权转让协议包括哪些内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变更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夫妻离婚时,按照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子女会被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