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变更注册地址需要什么资料?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公司变更注册地址需要什么资料?

公司地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以下几种: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使用证明 ( 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签字;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 ( 自然人 ) ;

4、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如果是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还需要履行以下步骤:

(1)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3)企业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 ( 住所、经营范围除外),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式两份;

7、税务跨管辖地迁移的,需到原税务管辖办理迁出手续;

更详细的说明,如下: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在成都,根据《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登陆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或市工商局网址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是指以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即被告就原告,也就是说原告遇到了特殊案件,可以在自己所在地起诉。 实行被告就原告原则的一共有七种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


·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


·商品房开发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否可以
      商品房开发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否可以?可以,开发商在申请到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可以以此向银行抵押贷款。在经济学上,根据行业的特点,可以将所有的行业分为劳动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等类型。房地产业无疑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即短期内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的行业。一个房地产公司,员工...


·私企征地怎么补偿
      私企征地怎么补偿 一、私企征地怎么补偿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围内对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


·海南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海南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根据海南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中说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


·房产土地使用年限50年是什么意思?
      房产土地使用年限50年是什么意思?近几年,我国的土地价格涨幅不断增高,土地也成为越来越稀缺的资源。国家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规定了个人以及单位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有一个年限上的限制。人们购房之后会在产权证书上看到土地的具体使用年限,那房产土地使用年限50年是什么意思?一起来了解一下...


·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在侦查、审理阶段,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共同完成。同民事诉讼一样,刑事诉讼同样有管辖之说,只有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刑事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等。那么,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方面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方...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可以转让,但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


·监外执行期间是否不能离开当地?
      监外执行期间是否不能离开当地?监外执行期间是不能离开当地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


·外嫁女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吗?
      外嫁女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吗?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变更。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只能是该村村民。如果此后发生征占或纠纷,可以为权利人。《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


·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符合哪些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符合哪些条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符合哪些条件? 1、因公共利益需要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被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