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等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 [2]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看,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二)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

第一,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

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

这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三)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

实质上,上办事与许可制度对于企业将发展横向联合,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

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三、商标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1、使用注册商标,许多国家的商标法规定,已经实际命名用的商标才能注册,或者商标在核准注册后一定期限内必须使用,否则将丧失商标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经核准注册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商品上、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以及有关的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注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

2、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注册商标由于长时间的使用,其法律状比较稳定,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可信度比较高;而且,具备法律稳定性的注册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也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因此,商标权人和商标的使用者有义务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得欺骗消费者。这一项义务对商标权人同样重要。

在商标许可使用中,商标权人必须慎重选择被许可使用人,并随时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实施监督,绝不允许只顾获得经济利益而损害消费者。


·可授予专利的主体有哪些
      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具有相对独立的身份,发明人或设计人是确立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基本依据。也就是说,发明人、专利申请人和权利权人并没有必然的统一性,在大多情况下是可以分开的...


·注册商标续展的次数有要求吗
      注册商标续展的次数有要求吗关于续展的次数,《商标法》无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商标所有人愿意,商标专用权经重复续展并邀纳费用后有可能无限期保留。这样商标权就成了一种永久的权利。关于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


·如何申请版权著作权
      1、材料要求: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6)委托...


·用地名做商标是否侵权
      不会,使用地名的商标注册一般不算侵权,一般在商标中使用地名表现出使用目的、地理来源或者是公众不容易混淆等情况下,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如果是无正当理由对地名元素进行使用,就可能会违反诚实信用而易造成市场混淆的,此时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


·商标纠纷如何起诉,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商标纠纷如何起诉,怎么确定管辖法院现实中,经常会因为归属、许可使用等原因引发商标纠纷,而大多数当事人会选择诉讼解决。那么通常情况下商标纠纷如何起诉呢?起诉前要了解,商标纠纷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这是起诉的前提。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商标纠纷如何起诉 商标注册人...


·如何证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一、如何证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首先,你要证明对方主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方式通常为: 1、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


·一、证明商标的特点 (一)证明商标首先是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
      一、证明商标的特点 (一)证明商标首先是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又有许多不同点: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则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一经营者;证明商标注册人必须具有对商品或者服务检测和监督能力,普通商标注册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确定是多少?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确定是多少?没有具体的标准数额;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


·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有哪些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可能因为一些特殊的情况,而此时就要宣告专利无效。那么实践中,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都有哪些呢?而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是什么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


·商标权质押协议是指什么?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商标权质押协议是指什么?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一、商标权质押协议含义 商标权质押协议是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的书面合同,须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出...


·取得著作权的有几种方式
      取得著作权的有几种方式主要可分为注册取得和自动取得两种。(1)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也叫登记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有手续主义”。(2)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