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临床应急用血行为的法律责任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临床应急输血是急救医疗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都对临床应急用血的特殊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何依法正确认定医疗机构临床应急用血行为的责任,是需要重视并认真解决的问题。

医院采取这种措施的主观心态及行为目的,是为了积极治病救人,而客观上,由于及时采取了紧急措施,成功挽救了患者垂危的生命,在法律后果上没有给患者造成任何不良后果,行为既合情、合理,也符合法律。《执业医师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应拒绝急救措施”,这就是说,如果医院不积极想办法,而是一味地按规定等血,给病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话,医院的行为虽符合输血法的规定,但却违背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也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精神相背离。

当时患者处于“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的特定状况,这就具备了应急用血临时采集血液的法定条件,但该医院却以无法确保用血安全为由,拒绝采集患者亲友的血液,属于不作为形式下的过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是一个典型的为医疗机构免责的条款。而该医院没有利用这一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强调等待血站送血,造成患者死亡,这种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法律上的不作为行为。



临床应急用血相关规定

  《献血法》规定:“为保障公民急救用血,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集血液:“1.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2.危急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3.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误诊要负法律责任吗?
      很多人认为误诊是医生不负责任或技术水平低所致。而医生们对误诊常持敏感的回避态度,误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呢? 误诊现象在临床上较为普遍。据资料显示,包括国外现代化的大医院在内,误诊率在30%左右。而且误诊并不因诊断手段更新而减少,缘由是人体差异和疾病的复杂性。因为同一疾...


·临床应急用血行为的法律责任
      临床应急输血是急救医疗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都对临床应急用血的特殊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何依法正确认定医疗机构临床应急用血行为的责任,是需要重视并认真解决的问题。 医院采取这种措施的主观心态及行为目的,是为了积极治病救人,...


·药品说明书的法律地位
      药品说明书就是属于由有关权力机关授权许可的公开的指导文件。“药品说明书,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印制并提供的,包含药理学、毒理学、药效学、医学等药品安全性、有效性重要科学数据和结论的,用以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引自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漏诊构成医疗事故吗?
      被告医院存在的漏诊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因为,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行为违反法律、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医疗行为只要同时具备这4个要件,行为人就应该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