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违约补偿金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般情况下,我们在开始工作的时侯都会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如果遇到劳动合同违约的情况,劳动合同违约补偿金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地介绍这些知识。

一、关于违约金

1、违约金设定的范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仅限于两种:

A、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B、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没有限制。

2、违约金数额的限制

对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此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处的违约金已经没有惩罚作用了。

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进行限制,但是笔者认为,即使《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限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也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能过高。

二、关于赔偿金

1、赔偿金的范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

A、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有过错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B、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没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前述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C、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D、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关于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的相关条款中,笔者将相关规定分成了三类:

第一类,法律对赔偿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的,有五种情况:

A、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B、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D、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或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类,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的相关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有十种情况:

A、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B、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C、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有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E、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F、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G、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H、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I、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合同违约补偿金的相关内容的介绍。如果自己遇到了上所述情况,就可以利用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在上面文章中已经详细地介绍了不同情况下劳动合同违约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希望这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这些方面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您向网站寻求帮助。


·一、淮北社保局工伤待遇是什么?
      一、淮北社保局工伤待遇是什么?淮北社保局工伤待遇是: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等...


·有没有法律规定工伤认定资料保存几年?
      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有些职工若干年前遭受工伤,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者随着年纪增加、伤病反复不断,或者对当年的工伤认定有异议,出于种种原因,希望在多年后重新查阅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但不知道当年的档案资料是否还存在,那么,按照规定工伤认定资料保存几年呢? 一、工伤认定资料的范围...


·工伤鉴定分左右手吗?鉴定原则是怎样的
      在工作期间受伤、残疾,或因工作原因导致职业病产生,这些情况依照程序进行工伤鉴定,被认定为工伤后可得到相应赔偿。只是不知道工伤鉴定分左右手吗?毕竟大多数人都是用右手做事,右手受伤对本人的生活影响会更大一些,这个问题得根据工伤鉴定中伤残等级鉴定原则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符合哪些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符合哪些规定,有哪些注意点? 一、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应符合的规定 (1)项目质量控制应满足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发包人的要求)。 (2)项目质量控制应实行样板制。施工过程中均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范本怎么填写?
      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签订既保证了劳动者的权益,也保证尽可能的减少了日后有可能发生的纠纷,这在一定意义上也保护了公司的利益。所以一般公司在聘用劳动者的时候,都会与劳动者签合同以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那么,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范本怎么填写呢? 一、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范本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


·劳动关系合同书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入职前总要和公司签合同的,那么我们和公司签的那一份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合同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必须签订劳动关系合同书的。劳动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呢?正规的一份劳动合同都包括哪些东西,这些都关切到自己个人利益的东西。所以,今天,我在百忙中抽空给您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多久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法律并没有相关具体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在于:在这个用工制度下,双方都不约定试用期并一般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结...


·公司以岗位消失为由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公司以岗位消失为由辞退员工是否合法?公司以岗位消失为由辞退员工是不合法的,岗位消失可以进行调岗或者采取其他的措施,而不是直接的辞退劳动者辞退劳动者必须协商一致。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若劳动者未同意的,用人单位调岗降薪的,劳动者可以以未...


·工伤鉴定时间最长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职员在受伤后,需要在一年内提出做工伤认定的请求,在确定为工伤后,才能向鉴定机构提出做工伤鉴定的请求。不少职员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故而认为在确定为工伤之后,提出工伤鉴定的请求是不受时间限制的,那么事实上,工伤鉴定时间最长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一、工伤鉴定时间最长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是什么?
      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是什么?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是什么?各县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明确各参建方责任,贯彻建设部建立分户验收制度的要求,结合《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


·劳动法辞退员工不给补偿的情形是什么
      劳动法辞退员工不给补偿的情形是什么只要符合《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可以不用补偿。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