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借条没钱还可以拍卖房产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借条没钱还可以拍卖房产吗?借条没钱还可以拍卖房产,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有哪些?(一)金钱债权抵押权的机能在于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债权,因此抵押担保的债权多为金钱债权,并以金融借贷中的金钱债权为典型,但并不以此为限。由于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倘若金钱债权无效,则抵押权也不能存在。例如赌债,尽管其在形式上看类似于金钱债权,但由于其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不存在,因此抵押权也无以存在。(二)可转化为金钱债权的债权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虽多为金钱债权,但并不以此为限。非金钱债权,例如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物品为给付标的的实物债权,以及以提供劳务等不具有财产价值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在其不能实现时,也常常发生财产上的损害,从而由非金钱债权转化为金钱债权(损害赔偿或违约金),为了确保该种债权的实现,自然可设定担保物权。“非金钱债权在其不履行时,可转化为以金钱计算的损害赔偿债权,因而,只要抵押权实行时该债权可以以金钱为标准计算,皆可为抵押权的担保对象。”对不以一定金额为标的的债权,申请登记时须记载债权的估价,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三)将来债权对将来的债权是否可以设定抵押担保,对此国外立法例已有明文规定。“(1)土地得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因设定负担而享受利益的人享有由该土地支付特定金额以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2)抵押权也可以为将来的或者附条件的债权而设定。”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期间的权利义务,可以依一般规定予以处分、继承、保存或担保。我国法律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但同样认为抵押权可以为将来债权而设定。因为“抵押的设定不以被担保的债权在设定时存在为必要,以将来发生债权的可能性为已足,但在行使抵押权时,须被担保的债权存在且数额确定。”(四)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可否设定抵押担保?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仅仅丧失胜诉权,但其民事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见,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债权已罹于诉讼时效而消灭。对于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仍可以自愿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履行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对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不违反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要求。因此,在民法理论上,对于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债务人仅取得拒绝履行之抗辩权,债权并未消灭,请求权亦并非不得行使;对于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担保而设定抵押权的,与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特征并无不合,况且民法规定有时效利益放弃的制度,请求权已经时效消灭,债务人仍为之提出担保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由,请求返还;故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为抵押担保的债权。现实生活当中,如果银行和自然人之间存在着借贷的关系,并且有抵押担保,但是到期之后不能够偿还,此时是可以就抵押的财产来进行拍卖的,这是属于一种合法的拍卖手段。



·新婚姻法 房产 加名字的流程是什么?
      婚姻是人类社会赖以发展的维系关系之一,国家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详细合理的规定。房子是人们的重要财产之一,房产证上的名字对房产的所有权起着一定的影响。那么新婚姻法 房产 加名字的流程是什么,和加谁的名字有关系吗? 新婚姻法出台以...


·离婚房产更名程序有哪些,需要什么材料?
      离婚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夫妻就会选择诉讼离婚。在离婚的过程中,我们就要考虑房产的问题了。房产转让给他人就要进行更名手续,除了要携带一些材料证明,还要带足够的钱交过户费用。那么,离婚房产更名程序有哪些,需要什么材料?请看下文。 一、...


·婚前房产离婚后的分配原则是怎么样的?
      离婚需要分割财产,不管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房产分割就是重要的一部分,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分配是不同的,那么婚前房产离婚后的分配原则是怎么样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前房产离婚后的分配原则是怎么样的?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


·此房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
      此房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所有人_____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使用性质:_______________. 二、该房价为__________...


·限价商品房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限价商品房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一、限价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有: 1、限价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商品房是指按法律...


·对于企业和建筑方来说,如果房屋的质量不过关的话,造成的后果是
      对于企业和建筑方来说,如果房屋的质量不过关的话,造成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所以说,一般没有什么特殊的情况的话,房屋的工程质量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如果在生活中,发生了因此质量而引发的纠纷的话,也可以申请进行工程质量的鉴定。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一、房...


·公房自建房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一、公房自建房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补偿的对象不一样。私房因为房屋所有权是私人,所以补偿是给拥有所有权的私人。而公房除非当地有特殊政策,否则补偿是给公房产权单位。公房住户只能得到搬迁费、过度费。 公房和私房拆迁补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一样的,关于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没有区别。...


·二手房首付一般要求多少
      二手房首付一般要求多少1、如果是购房者没有了房产的,也就是首套的二手房了,那么二手房贷的首付的不低于30%,这里说的30%值得的不是销售的较而是评估价的。而二手房贷款式根据南京二手房评估作为参考的,而一般评估价都低于市场价格。2、如果购房者都有了一套房产,那么他在二手房首付的时候...


·常见的房屋中介中的陷阱都有哪些
      房屋中介是在房屋买卖中具有居间性质的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少房屋中介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会设下各种各样的中介陷阱,损害了购房者乃至卖房者的利益。具体来讲,常见的房屋中介中的陷阱都有哪些?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购房者应该如何避免房屋中介的陷阱呢?对此,本文将一一为您介绍。 一、常...


·可以单方面解除租房合同吗
      可以单方面解除租房合同吗房屋租赁合同在订立之后,当事人一方是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的。法律赋予出租人与承租人单方解除租房合同的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的时候,需要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或者约定的解除情形。否则解除行为可能构成违约,需要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以下情况下,房东有权单方解...


·相信大家都清楚,在买房的时候往往会根据房屋的面积来计算总价,
      相信您都清楚,在买房的时候往往会根据房屋的面积来计算总价,但现实中房屋的面积包括了很多,如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以及公摊面积,那此时究竟买房子按什么面积计算房价呢?可能很多人都搞不清楚,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商品房住房面积怎么计算 住房面积问题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