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操作规定。比如《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等,从而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实践中有些单位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会产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设了本罪,有利于抑制这类单位犯罪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首先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及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

(1)血站、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2)血站、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检测的。

(3)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或者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

(4)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血液、血浆向有关单位供应的,或者将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

(5)没有对其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或者让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严重皮肤病、BA阳性、C抗体阳性和体表有伤口者从事采供血、成份血制备、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等岗位的工作。

其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血站(库)、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2)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液、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3)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4)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5)血站、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7)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再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的,或者擅自采集原料血浆的。

(2)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

(3)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

(4)其他违背操作规定的行为。

本罪属于实害犯。只有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至于何谓“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通常是指由于血液或血液制品的质量问题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或者由于采血器材、医疗器械材料的卫生清洁问题,或采血制血的具体技术、手法问题而导致供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站、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国家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在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未履行规定的责任的,必然导致严重的血液制品事故,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刑事案件上诉改判的几率大吗?
      刑事案件上诉改判的几率大吗? 法律上对改判的几率大小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刑事案件上诉人如果没有新证据,改判的几率不是很大。 上诉是否改判,需要结合案件一审判决具体情况而定,主要集中在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审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我国民事诉...


·构成假想防卫是过失犯罪吗?
      构成假想防卫是过失犯罪吗?构成假想防卫是过失犯罪。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并且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这样的防卫是过失犯罪。二、假想防卫认定标准(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这是假想防卫成...


·刑诉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刑诉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1.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犯此罪的案件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不适用告诉才处理。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如用暴力强迫他人嫁娶离婚。犯此罪致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3.虐...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公然毁坏怎么认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公然毁坏怎么认定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公然毁坏怎么认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公然毁坏的认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被以刑法275条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原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河南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侵权罪也是属于一种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不管是在定罪还是处罚的实施,都必须要清楚的知道具体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而在我国不同地区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数额规定都是不同的。今天我们主要为您介绍的是河南侵占罪立案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河南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河南省高级人民...


·寻衅滋事行为方式有哪些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有哪些?
      寻衅滋事行为方式有哪些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有哪些?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具体来说,哪些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换句话说,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


·财产解冻刑诉法的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只有我国人民法院才有权利对我国公民的财产进行冻结,当然,冻结财产的肯定都是和案件有关的人员,比如说某些特定的经济犯罪案件当中,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财产进行保全,或者是对涉案的财产进行冻结,既然有冻结,那么肯定也有解冻。所以有不少人员其实也十分关心,财产解冻刑诉法的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中关于盗窃是亲告罪吗
      一、刑法中关于盗窃是亲告罪吗? 盗窃不是亲告罪,正确的亲告罪包括5种: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


·刑事申诉状的格式是怎样的?
      生活中,有很多种类型的案件,遇到刑事案件,因为很多人平日对相关领域接触较少,所以对刑事案件的申诉疑惑重重。那么刑事申诉状的格式是怎样的呢?下面的我们将为您整理了关于刑事案件申诉书方面的知识,供您参考。 一、刑事申诉书格式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


·故意毁坏财物罪证据不足拘留几天?
      故意毁坏财物罪证据不足拘留几天?拘留十天左右,最长不超过37天。但如果证据成立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


·集资诈骗的中间人是否构成犯罪
      随着网络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也有不法人员利用网络来实施犯罪行为,例如犯罪人员利用网络来实施集资诈骗。集资诈骗中有一种形式是通过中间人来发布信息,鼓励您参与非法集资。那么集资诈骗的中间人是否构成犯罪。这个问题是需要我们严肃讨论的。 集资诈骗的中间人是否构成犯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