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婚生子女户口要办理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非婚生子女户口要办理吗?非婚生子女的户口是必须要办理的,不给孩子上户对孩子造成的影响是很大的,非婚生子女上户的流程是:非婚生子女上户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有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接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缴费的数额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根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有所不同。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该一次性缴纳,如果确有实际困难,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对于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部门按照现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没有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已经在一个地方缴纳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被再次征收。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就可以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户籍科)申请登记了。二、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权益一样吗?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权益是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司法实践中,也确实有少部分未婚生子的父母,为了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就拖着不给孩子上户口,但是,不给孩子上户口不等于计生部门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计生部门发现有违法生育行为的,肯定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



·国家赔偿时效判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国家,如果说国家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的原因所从事的一些违法行为,给普通的老百姓造成损害的话,那么需要进行的是国家赔偿,当然这个国家赔偿申请它是有一定的时效规定的,很多人都想要清楚了解一下,国家赔偿时效判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国家赔偿时效判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国家赔...


·如果夫妻遗弃可以离婚吗?
      我们都知道,遗弃家庭成员是犯了遗弃罪的,那么也一条对于夫妻之间是不是也是适用的呢,一方因遗弃家庭成员而离婚的事件是有的,那么,在法律的定义上,夫妻遗弃可以离婚吗?我们整理了遗弃和婚姻法的一些情况,望周知。下面我们为您解答疑惑。 遗弃是指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没...


·一方提起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一方提起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法院调解 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


·离婚纠纷法院调解的程序有哪些?
      离婚纠纷法院调解的程序有哪些? 一、离婚纠纷法院调解的程序有哪些? 1、调解动员阶段。 调解动员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 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


·2018年规定社会抚养费是多少年
      2018年规定社会抚养费是多少年 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2、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


·怎么确定离婚小孩抚养权归属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直都是离婚夫妻争夺的焦点,而在产生了纠纷后肯定就无法协商解决,此时就只要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又是如何确定离婚小孩抚养权归属的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了解详情。在离婚诉讼中掌握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非常重要,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根据当事人列举的证据,从有利于...


·一、复婚丧偶财产分割方法是什么?
      一、复婚丧偶财产分割方法是什么?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


·离婚后再婚,新配偶需要承担抚养费吗?
      离婚后再婚,新配偶需要承担抚养费吗? 新配偶支付不支付是另外一回事。那个抚养费跟新配偶没关系。以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应该继续支付,至少要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成年以后。因为作为子女的亲生父母,有对子女抚养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法定的,依据《婚姻法》规定,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终止抚养权和...


·一、离婚案件未如实申报财产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吗?
      一、离婚案件未如实申报财产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吗?《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


·无抚养权方带走孩子应该怎么处理
      无抚养权方带走孩子应该怎么处理 一、无抚养权方带走孩子应该怎么处理? 抚养权的设定是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起到应有的监护义务,如果需要变更,可以起诉,如果强行把孩子,肯定不利于孩子的培养,肯定违反法律,但是达到什么程度就不好说了,你可以报警,不过我认为,孩子永远是双方孩子,应...


·大爷迎娶非洲新娘属于涉外婚姻吗
      大爷迎娶非洲新娘属于涉外婚姻吗 大爷迎娶非洲新娘属于涉外婚姻吗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涉外婚姻办理流程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