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军队各单位的主管人员和负有房地产管理职责的人员,居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本条虽然没有对犯罪主体作明文限定,只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由于房地产的不动产属性,决定了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只能由对房地产负有管理职权的人员实施。二、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的对象都涉及到房地产,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应注意正确区分其界限。其主要区别是:1、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侵害的是军队房地产的管理秩序,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是国有土地管理秩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是国有土地管理秩序。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对象是军队的房地产,表现为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产权关系,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对象是一般土地,表现为转让、倒卖这些土地的使用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对象是国有土地,表现为将这些国有土地非法低价出让。3、犯罪主体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主体是军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一般公民,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上对于土地的使用管理是有明确规定的,军队的房地产也是同样,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利于部队建设和提高战斗力为依据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而对于犯罪分子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追究法律责任的。



·最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土地只有一类:   区片范围:东街道、西街道、葫芦岛街道、双龙街道、望海寺街道、滨海街道、龙湾街道、玉皇街道、连湾街道、北港街道、双树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82000元/亩;建设用地:82000元/亩;未利用地:...


·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最新的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如下: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被征用前三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偿费,根据需要安置的人口数计算,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


·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是否合法
      农村宅基地到底能不能继承?他的继承权是否合法?这是每个农村居民所关心的,同时也关系到每个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下面就由的我们为您讲述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是否合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 是否合法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


·土地使用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是什么?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或者转让等等,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其他转让合同不同,因此不能私下合同双方自行签订,要想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的效力得到认定,需要按照规定制定和签署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这样既可以减少问题的出现...


·两地分居有小孩怎么离婚,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归谁?
      在符合相关法律的条件下,每个人都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在婚姻关系破裂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分居离婚的方式结束自己的婚姻。现实生活中,在分居离婚的情况下往往还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那么两地分居有小孩怎么离婚呢,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归谁?我们在下文为您解答。 一、两地分居有小孩怎么离婚...


·番禺土地使用权拍卖应该怎样办理
       一、番禺土地使用权拍卖应该怎样办理 (一)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这里所指的一级土地市场与土地使用权招标所指相同,均指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批租市场。 1、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前期工作 ① 按照市和各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由市局规划科完...


·征地补偿30平方安置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30平方安置是怎样的? 随着各地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征地活动进行。我们知道,征地时要进行补偿安置的。安置住房只有最低补偿面积的,大多数地方的安置最低面积是30平方/人,那么,征地补偿30平方安置补偿,具体是如何操作?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来了解一下吧。 (一)在征地...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给抵押权人的行为。在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在提交抵押登记的时候,所需要的相关证件材料以及可供抵押的范围规定,下面我们为您带来详细的说明。...


·征收土地与补偿协议怎么写?
      征收土地与补偿协议怎么写? 一、征收土地与补偿协议怎么写? 征收土地与补偿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为了发展.事业,拟征用甲方土地开办机械加工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征用甲方土地,被征用土地位于.东西六号路南,其四址为东临,南临 ,西临 ,...


·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土地使用证与分家协议?
      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土地使用证与分家协议?您都明白的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使用土地有一个凭证也就是土地的使用证,有的时候我们也经常听到分家协议这个名词,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土地使用证与分家协议?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土地使用证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范围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范围是什么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