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挪用资金罪由哪些构成?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挪用资金的相关认定条件,以及达到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可以首先对挪用资金的具体数额大小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未达到立案的标准的,那么是可以按照行政处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的。



·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什么,职务犯罪有哪些种类
      提到职务犯罪,很多人自然而然的就想到了职务侵占罪,但其实一般说的职务犯罪仅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其中具体包括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等。由于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比较特殊,因此在侦查机关上面很多人就搞不清楚,那到底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什么?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职务犯罪...


·刑事案件量刑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量刑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


·打架斗殴弄瞎对方眼睛会判过失致人重伤罪吗?
      一、打架斗殴弄瞎对方眼睛会判过失致人重伤罪吗? 跟他人打架斗殴,因为双方肢体运动较为激烈,所以一不小心可能会碰到对方的眼睛,严重的可能会直接弄瞎对方的眼睛。那么,造成这种后果是否会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可以先确定弄瞎别人的眼睛是否可以认定为重伤。 按规定,出现有以下伤害的即...


·强迫卖淫罪的构成以及处罚规定是什么?
      强迫卖淫罪的构成以及处罚规定是什么?强迫卖淫罪的构成以及处罚规定具体如下:第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第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所谓“强迫”,既包括直接使用各种暴力手段,例如殴打、伤害、捆绑甚至强奸等,或者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怎么处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怎么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


·怎么对刑事自诉案件处理
      怎么对刑事自诉案件处理对于自诉案件来说,原则上是不告不理,但要是造成了结果比较严重,那此时才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那法院在受理了刑事自诉案件之后,一般是怎么对自诉案件处理的呢?而自诉案件的追诉时效又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一一解答。 一、怎么对刑事自诉案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


·一般监狱减刑能减几年 罪犯如何申请减刑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其实可以为自己争取一下减刑的机会,那实际服刑的期限就会比判刑的期限少一些。但即使进行减刑也有一定的限度,否则的话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就很没必要了。那一般监狱减刑能减几年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监狱减刑能减几年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8条...


·什么情况构成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构成虚假诉讼罪。所谓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


·拘留时间不能超过多久?
      拘留时间不能超过多久?治安拘留一般在3天左右,也可以延长到10天,特殊情况的话应该是不超过30天,刑事拘留有最长37日的情况,当到达了刑事拘留的情况就有判刑的可能,所以需尽快委托本律师会见辩护。关于拘留具体有刑事拘留、司法拘留以及行政拘留,其中行政拘留属于具体的行政处罚。根据现行...


·刑事强制措施是什么,有哪些种类?
      在刑事案件中,为确保刑事活动的正常开展,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各国都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刑事强制措施。我国现有五种刑事强制措施,每种强制措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那么,刑事强制措施是什么?如何适用?我们为您答疑解惑。 一、概念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


·最新广东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广东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我们整理了广东省盗窃罪量刑细则内容,如下: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