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赔偿纠纷怎么处理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工伤赔偿纠纷怎么处理

1、工伤保险赔付行政诉讼。以社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工伤赔偿民事诉讼。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4、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向地市级社保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进行鉴定。

5、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向地市级社保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进行复查鉴定。

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劳动合同法什么是童工,雇佣童工是否违法?
      在日常的工作中,不少企业还存在有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而有些人认为不满16周岁的劳动者属于童工,但是也有人认为不属于童工。对于童工的认定标准,是根据工人的年龄来进行判定的,那么劳动合同法什么是童工,雇佣童工是否违法?下面给您介绍一下。 一、童工的定义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


·员工上下班自摔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自摔算不算工伤走路上下班的,作为一个行人,在步行上下班的途中,如果发生意外,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这个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形,首先自己不小心摔倒了,这个是肯定不能构成工伤的,因为行人自己摔倒自己没有注意到相关环境,且此时也是同样没有处于交通环境这个大前提之下的。其次如果被车撞到了...


·缓刑人员外出打工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导致严重后果的,驾驶人可能面临刑罚,判处有期徒刑的也是可能的。有的人被判缓刑后,家庭失去了主要的收入来源,导致生活困难。这个时候,经过批准,缓刑人员可以到外地打工,当然,要走严格手续。那么,缓刑人员外出打工程序是怎样的?我们一起通过本文做个具体了解。一、缓刑人员外出打工程...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既遂判多久?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既遂判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规定,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


·广东解除劳动合同法的条件有哪些?
      广东解除劳动合同法的条件有哪些? 一、广东解除劳动合同法的条件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试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是否水利工程质量由法人负责?
      是否水利工程质量由法人负责?法人质量责任制度如何?在我国,许多组织都是需要有法人的,水利工程更是如此。我国的水利工程是调配水资源分部问题的一项除害兴利的项目,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水灾、洪涝等危害。所以监管水利工程的质量也就变得十分重要,那么是否水利工程质量由法人负责?法人质量管理制...


·一、未签劳动合同试用期辞职有没有补偿?
      一、未签劳动合同试用期辞职有没有补偿?未签劳动合同试用期辞职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用人单位未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没有依法签订劳...


·施工合同管理流程有哪些?
      施工合同管理流程有哪些? 施工合同管理流程 (一)首先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 1、在施工项目中设有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使现场的合同管理专职化。 2、在合同总分析和合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将合同总体目标分解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和具体工程活动上。 3、组织项目小组成员和各工程小组...


·工伤认定后
      工伤认定后,一般单位需要赔偿,如果有缴纳社保的,一般也会要求社保局进行赔付,但是,可能因为某些情况,社保局就会推脱责任,拒绝给受害者进行赔偿。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接下来 就让本站的我们来为您解答工伤认定后社保局不赔付怎么办?工伤认定后社保局不赔付怎么办可以申请行政...


·劳动合同履行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履行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①亲自履行原则;②权利义务统一原则;③全面履行原则;④协作履行原则。 要求 劳动合同履行的要求: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


·建设施工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建设施工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建设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施工责任方) 甲方承建之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乙方采取包工、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 按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