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征地补偿是怎样的,有哪些法律依据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企业征地补偿是怎样的,有哪些法律依据实践中不少企业也遇到过被征地的情况,尤其是那种带有工厂的企业,此时被征地,就需要对企业做出相应的补偿。那么企业征地补偿具体是怎样的呢?有哪些法规依据?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企业征地补偿的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二、征地补偿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以上就是对企业征地补偿的具体介绍,需要注意的是对企业的征地补偿与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是不同的,并企业会涉及到厂区设备等问题,因此相对而言补偿的就要多一些。我们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哪里办?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哪里办?土地使用证是确认使用土地权力的一份法律凭证,关于土地使用证哪里办这个问题,目前有相当多的人在关注,因为根据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无论是谁都不可以侵犯,但如果没有这份凭证,相应的便不受法律保护。 1、集体...


·土地使用法律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法律规定是什么?土地使用权人即土地使用者,是指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排他性权利,且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人。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国有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是集体经济组织,而土地使用权人实质就是指土地使用证记载...


·农田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农田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高铁占地补偿标准是按照水田、旱田以及青菜地的标准来分别进行赔偿,具体情况如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


·最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征地补偿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接下来,爱土拆迁律师就将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土地共有一类...


·国有土地使用证院子为黑线存在的那些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证院子为黑线存在的那些问题?现在新买的房子一般都是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像以前的老房子一般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不过很多老房子后续也补办了土地使用证,但也不是所有都能补办的。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院子为黑线存在那些问题呢?。下面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院子办证以及拆迁补偿的相...


·征收占用农村耕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收占用农村耕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国家和政府大力发展农村工业产业和道路交通建设,越来越多的农民土地被国家、政府占用,失地农民对土地占用补偿非常关心,那么征收占用农村耕地补偿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占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又有哪些?下面我...


·夫妻两人不在一个地方如何离婚
      夫妻两人不在一个地方如何离婚 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第二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对离婚没有什么异议,对财产债务和抚养权都达成了一致意见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只能在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对于异地夫妻来说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的那么只能选择起诉...


·广西宾阳山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现在,随着国家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我国很多的都开始进行土地的征收,同时针对农村的新农村建设也在如火如荼的建设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很多的问题,针对征地的补偿问题很多农民存在一定的问题。广西宾阳山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般为之前土地收益的四到六倍,最高不会超过十五倍。今天...


·代位权归属地该如何认定?
      代位权归属地该如何认定? 一、这种观点在现实操作中更切合实际,更符合代位权的立法原旨,能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因为依“入库规则”,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于债务人,而不能由债权人直接受领,即使在债务人怠于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虽可代为受领,但其受领后,债务人仍可请求债权人向其交付受...


·苏州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级市,近年来房价涨幅过快,引起了政府的
      苏州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级市,近年来房价涨幅过快,引起了政府的注意,于是,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实行商品房限购政策。这样一来,对于很多生活在苏州的外地人来说,影响是很大的。那么,苏州二套房新政是怎样的?针对这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我们详细做个介绍。 一、苏州二套房新政是怎样的? 目前...


·土地行政处罚类型有哪些?
      土地行政处罚类型有哪些? 土地行政处罚类型有哪些? 土地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五种: 1、罚款; 2、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退还非常占用的土地; 4、没收违法所得; 5、责令限期改正、治理。 土地行政处罚管辖 第五条国土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