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登记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受过刑事处罚的外国人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收养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考察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重要内容,中国收养中心一般不接受受过刑事处罚的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但是对于犯罪事实较轻,确实有悔过表现,且已经过较长时间没有再犯的外国收养人,可以酌情给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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