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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1)以被继承人的特定身份为基础而产生的财产:人身权(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及与人身密不可分的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抚恤金、补助金、残疾补助金、救济金、低保等)。
(2)只能由特定人取得的财产:国有资源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哪些情形导致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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