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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乙公司提供劳动,劳动者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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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和支付工资,劳动者为乙公司提供劳动,劳动者要求甲、乙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出处:( 2017 )最高法民再 347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甲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甲公司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并通过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亦自认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从劳动者提交的工伤认定资料来看,均表明劳动者为甲公司员工。故认定劳动者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乙公司虽租用甲公司的厂房,双方存在合作经营关系,但并非混同经营,认定劳动者与乙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有鉴于此,不予支持劳动者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实务总结:实务中由于一些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可能会出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和接受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形。本案中以订立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结合劳动者自认,得出劳动者与甲公司而非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本案也为用人单位敲响警钟,应当对用工关系规范管理,用工主体和订立合同主体,缴纳社保主体、发放工资主体等均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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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人发[1996]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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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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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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