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外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其实在生活当中,如果签订外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外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其实在生活当中,如果签订外贸代理合同以后发生了合同纠纷的话,其中最麻烦的一个问题就是法院管辖地的确定。由于涉及到外商,所以可能双方适用的一些法律问题都是不一样的。在我国的法规当中,其实对于外贸代理合同纠纷的管辖也有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外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外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一、可能管辖的法院

当事人选择起诉的法院,既要基于中国法律考虑可以管辖的国内法院,也要基于合同相对方所在国法律考虑

二、可以管辖的外国法院

(一)可能管辖的国内法院

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下面对五个管辖地逐一讨论:

1、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的确定首先看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看法律规定。而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此无约定,发生争议时只能求诸法定。依照中国《合同法》,当事人签订合同书的,则最后签署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未订立合同书的,如通过电邮、传真等方式订约的,则依照有关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1)合同最后签署地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分处两国,一般当事人一方先行签署,再通过邮寄方式给另一方签署,照此方式,则后签字的当事人所在地为最后签署地。但如果后签字一方并不注明日期及地点,或者日期与对方的日期相同,则会导致双方对最后签署地发生争议,起诉时需要主张最后签署的一方举证证明。

(2)承诺生效地

中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引例中,卖方将PI通过电邮发给买方,此邮件为要约,买方确认接受即为承诺,该承诺到达卖方时生效,则卖方收到承诺的地点为承诺生效地。但需要追问的是,卖方收到承诺的地点是哪里?通常来说,接收邮件的是卖方工作人员,而该人接受邮件时可能在公司办公室,也可能在家里或者出差的路上,如果不在公司办公室,则哪一地点为承诺接收地。对这一问题《合同法》第34条有明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适用于本案,则承诺接受地为卖方的主营业地。

2、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是首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看法律规定。但实践中,双方往往没有约定,还是得求诸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在外贸合同中一般有FOB/CIF等国际贸易术语,如引例中的FOB上海,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货物在上海装船,卖方将货交付承运人就完成了交货义务。这样来看,上海港即为约定的交货地点。具体而言,上海的港口有洋山港、外高桥港、吴淞港三个港口,实际装船的港口为合同履行地。依此类推,FOB宁波,FOB天津等等,这些交货的港口均可作为合同履行地。故当事人可以在这些地方的法院起诉。这是法律上的分析,但笔者实际了解的情况并非如此。笔者曾经向一些沿海港口的法院立案庭逐一电话问询,问同一问题,发生纠纷的合同中贸易术语为FOB(城市),法院可否依合同履行地规则受理,得到的答复不尽一致,情况如下。

秦皇岛、天津、上海的法院表示不受理;威海、南通、宁波、温州、广州、福州、深圳的法院表示可以受理。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是通过电话询问立案庭法官,法官的意见未必代表法院最终的意见。但至少可以说明,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意见是不统一的,需要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此做出规定。

3、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诉讼标的物一般是指买卖的货物,常见的情形是中国企业进口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在货物存放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欠款纠纷,则该规则无法适用。

4、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如果中国企业能发现外国企业在中国的财产,则可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申请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对于中国企业无疑是非常有利的。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很难获得这一财产信息,即便知道了,证明财产的权属也很困难。所以据此规则取得管辖权的案件非常鲜见。

5、代表机构住所地

实践中,能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企业往往是大企业,这种情况并不多见。有的企业虽有代表常驻中国,但并不办理代表处登记,这样该规则也无法适用。

(二)可能管辖的外国法院

一般来说,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故中国企业也可以到外国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

三、司法环境的优劣

在中国起诉还是到外国起诉,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是外国的司法环境是否值得信赖。如果法院地所在国法治环境很好,如英美德法日等法治国家,司法公正,则可以到外国法院起诉。如果对方国家是非洲、拉美一些法治水平低、司法不公的国家,还是不要自找麻烦,在中国法院起诉吧。

四、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

中国当事人在国内法院起诉,要考虑对方是否有财产在中国以便于法院判决的执行,否则当事人应考虑到对方所在国的法院起诉。因为除非两国缔结或者参加了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判决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协议,否则一国法院的判决很难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以上是一般规则,但考虑到中国法院可以对外国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即便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没有财产,判决得到执行的机会也大大增加。中国法院判决作出后,如果被执行人为境外公司且其负责人可能来中国,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负责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以迫使被执行人执行判决。笔者曾在一些案件中使用该举措,非常有效。

五、诉讼成本的高低

比较来说,当事人在本国诉讼更便利,熟悉司法程序、与律师沟通方便、成本低。到外国诉讼,则存在不了解司法程序、与律师沟通困难、成本高(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国家)等弊端。

因此,诉讼标的大的案件,可以考虑到被告所在国法院诉讼,金额小的案件,更适合在中国法院起诉。

其实外贸代理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地的确定需要考量的因素是非常多的,包括当事人起诉的法院,合同的最后签署地,合同的履行地等这些都会影响到代理合同纠纷法院的管辖问题。如果说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在国外的话,那么管辖地也有可能就是国外的法院。


·什么时候全国可以办土地使用证?
       一、什么时候全国可以办土地使用证? 2015年全国可以办土地使用证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


·拆迁土地补偿夫妻共同财产吗
      拆迁土地补偿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拆迁土地补偿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如果被拆迁的房...


·企业土地使用权的租金该计入哪个账目 ?
      企业土地使用权的租金该计入哪个账目 ? 一、企业土地使用权租金所在的科目 1、如果是1年以上的租金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地租”,每月摊销: 支付租金 借:长期待摊费用-地租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 摊销租金(注:若土地作为厂房则计入制造费用)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


·异地重婚取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异地重婚取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异地重婚取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第三者的表现形式基本有三种: 1、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 2、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3、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在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


·异地协议离婚可以吗,异地能不能协议离婚
      我们知道,夫妻要是感情破裂想要离婚的话,是可以在异地进行诉讼离婚的。那么他们是否可以在一定进行协议离婚呢?关于“异地协议离婚可以吗”的问题,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异地协议离婚可以吗在异地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随着社会发展,在当今土地流转加速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通过二级市场受让取得土地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很多人都是通过这种方法获取利益。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到底是什么?就让我们通过下文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的转让这一问题进行一些分析。 一、国有出让...


·焦作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焦作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在我国每个地方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其中焦作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当地的相关政策来制定了相关补充标准。但是一般来说征地补偿的费用项目是差不多的,至于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有所差异,那么焦作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焦作...


·邯郸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一、邯郸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1、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2、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征是什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征是什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征是具有经营性以及合法性,因为对于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建设用地,如果要想归入个人所用作商业用途的话,那么必须要得到一定的合法程序的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


·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届满后怎么办?
      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届满后怎么办?我国的土地用途所多,但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则国有土地,二则集体土地。国家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年限没有做出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国有土地都是有使用年限的。对于商业用地来说,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在使用年限届满之后应该怎么办呢? 一、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房屋土地使用证怎么贷款?
      房屋土地使用证怎么贷款?1、土地使用证可以抵押贷款的。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2、依法登记的土地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