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高检国家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最高检国家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以看出,最高检国家赔偿标准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赔偿。比如说,如果因为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当中发生了错误,侵犯了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话,就类似于冤案,在进行赔偿的时候,按照上年度的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财产权的话,赔偿标准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赔偿。


·向法院起诉离婚怎么写起诉状
      我国法庭的庭审程序这都是有规定的。所以我国公民如果说想要通过法院来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在开庭之前需要对当事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这些材料就包括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状,离婚起诉状的基本格式也是有要求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怎么写起诉状? 向法院起诉离婚怎么写起诉...


·离婚中要求精神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中要求精神赔偿的情形有哪些?(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


·一、广东非婚生子抚养费需要给吗?
      一、广东非婚生子抚养费需要给吗? 需要给的;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


·男方首付只写女方名字的分割依据是什么?
      男方首付只写女方名字的分割依据是什么? 只要男方能证明房子是由他出资的话,就可以证明这个房子是由他所有,即使是房产证的名字是女方也不妨碍男方主张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婚前一方付首付款,并共同还贷的,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离婚时对该房屋应就当时双方出资的份额进行分割;婚后...


·离婚协议与遗嘱的法律效力比较哪个高?
      离婚协议与遗嘱的法律效力比较哪个高?离婚协议与遗嘱的法律效力并无直接关系,不存在效力高低的问题,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认可的书面协议。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三...


·留学男友提分手,非彩礼性质转账如何定性
      陈某(男)与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陈某大学毕业后前往国外留学。在双方准备结婚之际,因陈某想继续留在国外,其父母提出,要王某以留学形式获得签证,从而与陈某在国外团聚并结婚。由于王某经济能力不够,陈某父母向女方转账10万元,用于办理出国签证。王某先后两次向陈某母亲发短信表示,“向叔叔阿...


·引诱幼女卖淫罪犯罪主体是什么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来应该是纯真的,健康的,社会各界都保护的。近年来有一些比较特殊的犯罪性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就是有一些特殊人员有虐童辟,引诱我国的一些未成年人进行卖淫。这种行为其实犯罪性质是极其恶劣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引诱幼女卖淫罪犯罪主体是什么? 一、引...


·后悔办理离婚证怎么办
      有的夫妻离婚可能是真的没有感情,而有的却是因为生活中的一些小事,一时冲动去办理离婚证,而在领取了离婚证之后又后悔。那要是夫妻一方后悔办理离婚证的话,应该怎么办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1、离婚证有什么法律效力? 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当事人可以...


·孩子抚养权变更到哪去办理?
      一、抚养权情况 (1)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2)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3)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4)抚养权变更需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带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


·起诉离婚最后签的和解书还能反悔吗?
      都说夫妻关系劝和不劝离,就算是诉讼离婚法院也会在判决前进行多次的调解,以缓和双方的矛盾争取达到庭外和解。当然如果诉讼当事人能在判决前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就不会再做判决,而是直接由当事人签署和解书。如果起诉离婚最后签的和解书还能反悔吗?下面就由我们针对此问题为您做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


·离婚诉讼原告应该如何举证
      离婚诉讼中,作为起诉的一方,也就是原告,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此时需要首先承担一个举证责任,不然的最后法官作出的判决结果就有可能对其不利。那具体而言,离婚诉讼原告应该如何举证才好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离婚诉讼原告应该如何举证 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