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果加盟被骗怎么维权 现在有好多的商家在做广告的时候都存在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如果加盟被骗怎么维权

现在有好多的商家在做广告的时候都存在着虚假宣传,诱骗其他的投资者加盟,所以从表面上来看,好像这些所谓的加盟店的实力是非常强大的,但实际情况可能加盟以后才发现生意是非常惨淡的。并且本身利用虚假宣传,诱骗他人加盟,可以说也是存在诈骗的。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容就是,我国公民加盟被骗怎么维权?

一、我国公民加盟被骗怎么维权?

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的,你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处理:

(一)通过诉讼维护你的权利。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行为涉嫌诈骗罪,数额较大时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

2、建议您搜集证据材料立即报警解决!

(二)通过在工商部门的举报投诉。

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的,你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处理:

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加盟,在加盟期限期满之前都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能够证明加盟总部存在欺诈故意,还可以考虑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一般是就未履行的部分退还加盟费,已经履行的部分加盟应该不会退的,除非可以证明总部构成了根本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才可以全额退还加盟费。

撤销合同的法律结果一般是全额退还加盟费,因为被依法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当然要退还加盟费的。

请求解除合同务必在合同到期前提出,且提出越早退还的数额越大,接近合同期满请求法院解除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的;请求依法撤销合同务必要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提出,否则就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了。

在我们发现自己加盟之后被欺骗的,一定要及时处理,只有及时处理你才能尽可能的减少你的损失,并且让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制裁。特别是签订了合同的情况,因为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都有一个时间期限的规定,超过期限之后将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加盟陷阱

陷阱一 假特许真卖设备

现象:项目方喊出免收加盟费的口号,却打着卖设备的主意。一旦公司“圈钱”后便逃之夭夭。

对策:新办法定义,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被特许人将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不再包括产品、设备、技术、专利等。如果创业者在考察某个加盟项目时,发现同样的机器在市场上可以用更低的价格买来,且购买机器的费用占了加盟连锁金额的大头甚至是全部的话,就要提高警惕了。

陷阱二 合同陷阱玩你没商量

现象:很多特许加盟授权时承诺全部收购加盟方的产品,让加盟方觉得自己生产多少就赚多少。其实特许方会在合同上注明他们回收的产品标准,但文字模糊,当加盟方生产出产品后,授权方可以产品不符合要求为由拒收,加盟者只能吃哑巴亏。

对策:新办法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规定,涉及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等十四项内容,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创业者在选择连锁项目加盟时,对于合同不能随随便便就签字画押,必须将条款仔细推敲或请专业人士协助。

陷阱三 宣传夸大投资回报

现象:宣传加盟该项目只需三个月或是半年内就可收回几万甚至几十万元投资,但创业者一旦加入该连锁体系后,却发现投资成本远不止原先所说的金额。

对策:新办法要求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加盟者创业万不可幻想一夜暴富。正常经营的加盟项目需要一个投资回收过程,才有盈利的可能。

陷阱四 样板店是加盟托

现象:很多加盟者只通过前期对盟主指定的样板店考察来定夺自己的创业,但很有可能那是盟主营造的“托”,让加盟者看到火爆的生意。

对策:新办法规定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加盟者在做出加盟决策前,最好自己随意选择几家加盟店了解情况。

陷阱五 只要有钱来者不拒

现象:连锁加盟展的盟主若对加盟者不加考察,只要当场交加盟金,就可加盟创业的话便是个危险的信号。因为,正规的加盟总部为了要求商品与服务品质的标准化,对加盟者的资格审核极为严格,包括加盟资金门槛、经营能力等。

对策:新办法中要求特许方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包括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的基本情况。因此,加盟者必须亲自对项目方总部和其现有的加盟店进行实地考察,搜集资料,不能草率缴纳加盟费或定金。

综上所述,加盟被骗以后,在维权的时候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要求撤销合同就可以。不过受害者本人一定要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加盟的时候是被别人诱骗了才可以,如果没有被骗的证据,法院也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有些加盟被骗的情况本身比较复杂,建议您详细咨询律师比较好。


·请问起诉离婚诉讼状怎么写
      在当下婚恋自由,婚姻也不再注定是一辈子的事情。当婚姻关系无法存续的时候就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当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愿意离婚但针对财产、小孩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在提起离婚诉讼时,申请离婚的原告应提交离婚诉讼状,那么请问起诉离婚诉讼状怎...


·婚内强奸是不是犯罪行为?
      婚内强奸是不是犯罪行为? 一、婚内强奸是不是犯罪行为 婚内强奸通常不认定为强奸罪。 这个可以从反面理解,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


·婚姻法孩子抚养权判定依据是什么?
      离婚时,最常发生的纠纷就是抚养权问题。如果父母双方都想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一是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解决,二是可以通过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那么,婚姻法孩子抚养权判定依据是什么?我们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婚姻法孩子抚养权判定依据? 抚养权主要依据为《婚姻法》、最...


·怎么到法院起诉离婚手续?
      就办理离婚手续而言,协议离婚的手续较诉讼离婚来说更为简便、快捷,因此,许多人在离婚时如果没有难以调和的矛盾,一般都会选择协议离婚。但实践中会有许多夫妻由于财产或孩子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而选择诉讼离婚。那怎么到法院起诉离婚手续?我们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详细说明。 一、怎么到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一年后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
      离婚一年后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可以协议约定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协商不成,只能诉讼解决。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是: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家属可以看吗?
      一、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家属可以看吗?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家属不可以看,批捕后只有律师可以见面,一般是37天内检察院出具批捕通知书,批捕后有两个月侦查阶段,再到审查起诉一般是一个月,之后再到审判阶段是两个月。法院判决之后嫌疑人移送到监狱之后家属第一次见需要法官开具会见单才能见。二、法律依...


·出轨离婚的证据要求怎么收集
      一方在婚内有出轨行为的,对另一方的伤害是很大。而这样的情况下,受伤害的一方往往也就会要求离婚,不过此时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出轨行为,那法官才有可能做出离婚判决。究竟实践中一方出轨离婚的证据要求怎样收集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一、离婚时需要哪些证据 ...


·起诉离婚获得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起诉离婚获得赔偿的条件是什么(一)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并且是故意。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况看,有过错方所持的主观心态均为故意,没有过失的情况。也即是说,实施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不管是通过作为形式,还...


·一、重新对婚前财产分割时效是多久?
      一、重新对婚前财产分割时效是多久?重新对夫妻财产分割的时效是两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般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受侵害之时开始两年内提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侵犯,应当属于一般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对于诉讼时效问题,应当与一般民事...


·一、父母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一、父母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一方父母去世后分给一方的遗产,应算在夫妻共同财产内,这方无权将其转让给他人; 《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


·婚姻在哪些情况下算事实婚姻
      婚姻在哪些情况下算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