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对于其中的条款内容,自然也是双方的约定。而现实中,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也有可能出现需要变更的情况。那究竟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就劳动合同变更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1、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2、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3、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4、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1)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2)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若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话,要么符合法律中的规定,要么符合双方之前的约定,如果一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当中的条款内容,则这样的变更行为可以认定为无效的。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劳动合同变更,上文中我们也为您作出了整理,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下帮助。



·工伤认定证人证言怎么写?
      在工作的时候难免会出现意外,如果你不小心在工作中受了伤,那么这个就是属于工伤,工伤是需要认定证人的证言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的话,是需要申请劳动仲裁的。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是需要当事人提交必要的证据的,那么工伤认定证人证言怎么写呢,下面我们这就来为你们整理他的...


·上班时间干活腰闪了算不算工伤
      上班时间干活腰闪了算不算工伤 一、上班时间干活腰闪了算不算工伤? 1、按规定,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均算工伤。所以,工作时间把腰闪了,算工伤; 2、工伤治疗的费用应当报销。如果有交社保,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没有交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依据《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怎么办?
      我们知道,当一些企业首先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是要支付赔偿金的,而赔偿金的支付有其具体的标准,按劳动合同解除性质不同来赔偿,那么,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怎么办?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1、企业首先提出同你解除...


·工伤认定书里有伤残等级吗
      不包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文书。伤残认定书,也叫劳动能力鉴定书,当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治疗,基本痊愈,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可以申请伤残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给予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认定书,是发给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的法律依据,没有达到伤残等级的,是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社会...


·工伤索赔计算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工作期间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这个时候,必然会涉及到赔偿问题,那么,提前了解关于工伤索赔计算标准的相关内容,有助于你在索赔时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为您带来了工伤赔偿的相关内容,供您阅读。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


·佛山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佛山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佛山十级工伤鉴定标准2018是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 二、鉴定程序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


·个人工伤申请流程包含什么
      1、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2、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单项工程承包合同书范本是什么?
      单项工程承包合同书范本是什么样的? 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通常包括很多单项工程,如混凝土工程、土方开挖工程和安装工程等。作为工程总承包方,会将这些单项工程分包出去,确定好施工单位后,双方签署工程承包合同书,明确各种的权利义务。那么单项工程承包合同书范本是什么样的?我们不妨通过以下这...


·劳动合同没到期辞退是否给补偿?
      劳动合同没到期辞退是否给补偿?劳动合同没到期辞退是给补偿的,具体经济补偿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有哪些规定
      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会通过工作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我们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为我们发放报酬,这种关系叫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受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对劳动者的一切权益都有着相关的规定。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有哪些规定?您可以一起来看一下。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