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规定怎么刻劳动合同章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正规的劳动合同当中,最后双方肯定是需要签字盖章的。一般用人单位这一方盖的章都是属单位的专用章。在很多的劳动关系争议当中,最后都是因为没有盖用人单位的公章处理起来比较麻烦。而且关于劳动合同章实际上国家有着统一的规定。可能有一部分普通员工不太了解在我国规定怎么刻劳动合同章?

一、在我国规定怎么刻劳动合同章?

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

以上需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一般劳动合同其实盖公章是一样的,不需要专门弄劳动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合同专用章制度。 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公司统一编号的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二条 合同专用章由有关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十八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条 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一)各有关部门的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二)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后统一办理。

(三)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四)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

(五)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六)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第五条 合同文本管理制度

(一)合同文本的管理,应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统一化。

(二)建立合同文本。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三)合同档案还应当包括:合同台帐;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授权委托登记;合同学习、培训情况;帮扶情况记录;重合同守信用情况记录;合同纠纷卷宗材料等。

(四)合同档案可实行微机管理,但必须具有机读和文字记载相结合。

(五)合同档案应装订成册,实行一份一档,由专人管理备查。

(六)查阅合同档案需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

第六条 合同管理奖惩制度

(一)凡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以及合同规范化管理制度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1、在订立、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工作认真负责,为本单位争取较大效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2、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被有关部门评为先进的;

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本企业增加较大效益,节约较大资金、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4、追讨欠款、索赔成功。在合同的仲裁、诉讼中由于自身的工作获得胜诉的;

5、勇于检举、揭发他人利用合同行贿受贿、牟取私利等违法行为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

刑事责任:

1、盲目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

2、未经授权、擅自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

3、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进行验收、查询、反馈信息,导致企业丧失抗辩权、撤消权、代位权、胜诉权的;

4、工作不负责任,对方违约不汇报、不追究、暗中向对方提供内情,收受贿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

5、有缔约过失责任的;订立无效合同的;因重大误解和恶意串通而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的。

您要搞清楚的是,个人是不可以私制刻公司的劳动合同章的,因为在我国,劳动合同章是需要公司的相关人员,在我国的工商局进行备案以后,然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的专用章。如果个人非法克公司的劳动合同章的话,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允许这样做。并且很少有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章的,基本上都是公司的公章就可以。


·一、无正当理由开除员工怎么赔偿?
      一、无正当理由开除员工怎么赔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工伤待遇财务处理是怎么样的?
       一、工伤待遇财务处理是怎么样的? 入账方式如下,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职工垫付医药费: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保险公司或社保赔付公司垫付的药费时(如果全额赔付)银行存款或现金贷银行存款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公司负担部分)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


·女员工怀孕被辞退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
      女员工怀孕被辞退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在三期的劳动者被公司无故的辞退就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就是硬性规定,不可违反。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


·怎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事实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那么,在实践中,究竟应该怎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劳动争议可以分成哪些种类
      劳动争议可以分成哪些种类 一、劳动诉讼需要多长时间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另外,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


·因疫情待岗期间工资怎么算
      因疫情待岗期间工资怎么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因疫情待岗期间,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上班发放生活费,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


·员工上班打瞌睡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上班打瞌睡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地,员工跟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要遵守公司纪律,按约定付出劳动,违反规章制度并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员工因为作息问题,出现上班打瞌睡情形,公司认为遭受损失,因此想要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要先确定是否属于公司解除劳动合...


·一、劳动合同辞退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劳动合同辞退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如果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2、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如果有关赔偿事宜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被辞退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


·什么情况下做工程质量鉴定
      什么情况下都要做工程质量鉴定。改变建筑的使用功能、施工质量没有达到设计标准、出现过大变形、出现结构裂缝、倾斜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一般是多久?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一般是多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是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之一。此外,...


·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在当今社会人们为了生存都会或多或少的与其他社会人产生一种关系,一种劳动者与被劳动者的关系即雇主与劳动者的关系,劳动者付出劳动,雇主给予酬劳,这样的一种劳动关系显然是符合人情符合法律的,那么当一个劳动者与两个或多个雇主同时产生这种关系即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呢?下面我们就来和您简单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