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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这是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的,而此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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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这是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的,而此时需要作出相应的勘验、检查之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认定结果,这对事故的处理是有很大影响的。而在认定事故责任的时候也有一定的方法,那到底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有什么方法?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是指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是指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3)同等责任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事故民警作出责任认定,一般是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线道原则,即车辆各行其道;二是谁撞谁;三是事故发生时能否避让,这也是责任认定的关键所在。
二、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有什么方法
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其实也是为了明确当事人的责任,确定需要承担的赔偿比例,这样对事故的处理才是有利的。但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来看,就有可能出现当事人不服的话,需要注意此时不是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能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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