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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延期交房是否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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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延期交房是否受时效限制在出现商品房延期交房的情况时,作为购房者就要引起注意了,毕竟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开发商跑路的情况。此时若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的话,那么就要清楚商品房延期交房是否受时效限制。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商品房延期交房是否受时效限制
1、关于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有两种意见:其一,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应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因其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其二,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间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简单地认定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应区分出卖人在约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分别进行处理。2、关于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也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出卖人所承当的主给付义务为转移房屋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如果出卖人仅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系没有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应该起算。因此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第二种意见,房屋已经交付的,买受人在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予支持。
二、商品房延期交房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购买预售的商品房时,很多开发商往往会承诺绝对按时交房,可是真到该收房的时候,就不能如购房者所愿了。在开发商逾期交房,催促之后也是迟迟不交房的时候能否要求开发商给办理退房手续,退房的话能否要回定金和首付,如果开发商不给办理退房又不交房,能不能起诉至法院,有没有一个时效的限制。多半都是因为房屋尚未竣工,而这就有可能是因为开发商的资金被到位导致的,于是这样的情况下很容易就演变为开发商跑路,而房屋变成烂尾的情况,这会严重损害到购房者的利益,这也是购买期房最大的一个法律风险,因此要是有打算购买期房的话,最好还是再考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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