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哪些规定?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哪些规定?

每个公司在成立之初都拥有初始资本,这些是投资人或合伙人在商议之后作出的决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资产、劳务等出资,还有一些特殊的无形资产,而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作价出资。随着国际贸易合作的深入,以及中国巨大的消费市场催生了中外合资企业。那么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哪些规定呢?下面请听我们详细介绍。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国有企业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其最具有价值的资产,并其在股份制改造和组建公司时最重要的出资标的。在中外合资企业中,中方通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外方以资金出资的方式,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于土地使用权在我国规定的复杂性,因此在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实务和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出资条件:

1、以土地的使用权出资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众所周知,在我国只有国家和集体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所有的企业只能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出资的标的是使用权。

2、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属于有偿出让。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如果要用于出资标的,必须先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变为国有土地。对于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作价出资,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3、以没有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干净的,没有设定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否则就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索而使其财产价值减少甚至完全失去投资价值。这种存在权利瑕疵的土地使用权会使投资者或者股东的出资变的不实,违反公司法的资本确定原则,在内部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外部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出资人以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二、履行方式

1、《公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第一款: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款: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不仅要将土地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而且要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公司名下。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取得完整的、排他的权利,出资人才算完整的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

实践中存在着交付和登记不同一的现象,而且很普遍。出资人将土地过户给公司但不实际交付将对企业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害,法律上企业对土地享有使用权但事实上却无法使用,或者是虽然交付但不过户,导致企业对土地的权利状态不完整有可能被追索;

三、税费成本

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的,在计算投资人纳税额的问题上,根据不同税种处理也不同: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2006年3月2日以后发生的,以土地投资、联营的,如果被投资人和以土地投资的投资人都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被投资单位是非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被投资者将该土地并非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仍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印花税 以房地产投资实际上是将房地产转让并且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法》规定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由被投资公司享有所有权。根据印花税规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价格应当按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

综上所述,中外合资企业中,通常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且对出资条件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在履行方式上也进行了严谨的程序规范。同时由于我国对土地的重视,在税收方面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也有一定的强制性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依托双方的优势劣势,也在努力建立合作共赢的企业。如果还有相关疑问,可以咨询网站的在线律师。


·2023征地补偿款怎么管理使用?
      征地补偿款怎么管理使用?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


·离婚应该去哪个地方办理?
      如果是属于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査明双方是否确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离婚后生活问题是否有适当处理后,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登记。准予登记时,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即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要...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是指什么?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是指什么?订立合同时履行地是指合同当中所约定的旅行的地点,或者是在实际旅行的地点。合同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哪种方式转移标的物和结算价款。履行方式应视所签订合同的类别而定。例如,买卖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作合同,其履...


·集体土地使用证权利具体有哪些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权利具体有哪些? 1、使用土地 这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建造或保存建筑物及其工作物而使用土地。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的最主要内容。但是,这里的使用不是任意使用,其必须在设定土地使用权所限定的目的范围内进行。一般来说,这一目的范围即指土地的用途范围。根据有关法...


·土地使用权年限续费规定有哪些主要的内容?
      土地使用权年限续费规定有哪些主要的内容?为了更好的对国家土地资源的管控,国家对相应的土地的使用规定了一定的使用年限,现在不少土地将近最高使用期限,不少人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其实国家对于这一问题是做了相关的规定的,下面给您讲一讲土地使用权年限续费规定有哪些主要的内容? 一、土地使用...


·由于目前我国流行着一股集中区热,许多地区都为了招商引资的便利
      由于目前我国流行着一股集中区热,许多地区都为了招商引资的便利,提前办好了相关的厂房设施。所以厂房租赁对于企业来说不失为一种捷径。那么,一般的厂房租赁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样的?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包含该问题答案的一份材料,不清楚的朋友可以稍作了解。 一般的厂房租赁合同签订流程...


·征地补偿按土地分的离婚要分吗?
      征地补偿按土地分的离婚要分吗?我国很多农村,都因为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而被征用拆迁,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会发放一笔补偿款。这笔钱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费和青苗费等。当夫妻双方离婚的时,要对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征地补偿按土地分的离婚要分吗?目前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下面我们谈谈自己的看法。...


·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征地补偿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文市镇、水车乡、新圩镇、灌阳镇、新街乡、黄关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259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48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72元/亩到15488元/亩之间...


·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出生的孩子,能拿到补偿吗?
      一、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出生的孩子,能拿到补偿吗?  征地公告发布后出生的孩子能够得到拆迁补偿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来确定,国家并没有制定统一的规定。并且在村集体在确定是否要给予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出生的孩子拆迁补偿时,应该召开村民会议共同商议决定。  多数地方的补偿安置协议对象为户口...


·征地补偿内容有哪些标准
      征地补偿内容有哪些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


·采矿征地补偿为哪种补偿方式?
      采矿征地补偿为哪种补偿方式? 中国土地实行集体制所有,如果某一企业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根据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原有使用的土地被征收用作别的用途是应该给与一定的补偿的,那么采矿征地补偿应该作为哪种补偿方式呢,我们收集下文为您解答。 一、采矿征地补偿为哪种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