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前期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有什么技巧?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前期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有什么技巧?
房产证包括两部分,即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正。房产证和土地证共同确定了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在办理相关证件之前,要准备好相关资料,还要交维修基金和契税。那么需要准备的材料都有哪些,前期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有什么技巧?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土地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一步向开发商领取以下东西: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有开发商盖章的);

2、房屋分层分户图;

3、购房发票;

4、办理土地证的图。

第二步缴纳维修基金。

提供资料:

1、填写申报单(现场有)。

2、身份证复印件。

3、购房发票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契约》1、2、24页复印件。

第三步缴纳契税。

提供资料:

1、《商品房买卖契约》1、2、4、24页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发票复印件。

目前收费标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1%,其余自住普通住宅税率2%,高档房税率4%。

第四步办理产权证。

提供资料:1、办理房产证的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发票复印件。

4、分户图。

5、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6、商品房买卖契约(乙方契约正本)。

7、维修基金发票原件。

8、契税发票原件。

9、抵押登记申请表。

10、主债合同(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

11、抵押权人(贷款银行)授权委托书。

12、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第五步办理土地证

时间:拿到房产证后。

提供资料:1、《商品房买卖契约》1、2、24页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产权证复印件。

4、申请表(现领现填)。

二、技巧

1、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要点批复阶段。

土地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用地规证)这两个证,加上规划要点批复,是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前提。但是,这几样东西领取的先后顺序很矛盾,目前我国法律也没有很好的规范这个问题。就比如办理土地预审,国土部门会要规划选址意见,但是规划部门办理选址意见的时候却要土地预审文件,此时就要看开发商跟国土和规划两个部门哪边更熟一点,举个例子我办理手续的时候是跟国土局这边比较熟,此时就让国土局的用地科先出个前期办理的函(不是正式文件),拿着前期办理函到规划局办理选址意见,等选址意见办下来以后把选址意见交到国土局用地科让用地科出预审文件,然后把正式的预审文件交到规划局把前期办理函替换出来,最后前期办理函就拿回来销毁了,这样两边的要件都是齐全的。

2、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要点的办理顺序。

土地证由国土部门颁发,是土地权属证明,载明了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颁发,是核定土地用途及用地界线的法律依据;规划要点批复由规划部门颁发,是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指标的法律依据,如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位配置要求等这些指标都在这个批复里体现出来,包括现在的小户型比例限制要求,也会在这个文件里体现出来。一般来说,一块地,必须要由规划部门核定规划要点,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这绝对应该是必须的程序。因为国土部门必须依据规划部门核定的土地功能及土地使用强度,才能计算出土地出让金,才能在土地证上载明土地用途及年限。但是,因为用地规证的报批比较慢会大量的浪费时间,尤其是针对拟开发的土地已经有招商项目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忽略用地规证,先征询规划要点只要规划出红线范围以及容积率就可以进行土地出让了。而且土地出让后可能规划用途与招商用途不一致,这个也好办,基本就是协调规划局的领导调规划。等一切尘埃落定土地证拿到手后再去办理用地规证。

3、城乡规划法的理解与应对。

新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此条规定用地规证不能调整规划指标,但可以在办理完土地证后先调整规划指标然后再办理用地规证,规划指标的调整,时序是关键,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节省公司资源并达到利益最大化。

因土地证和房产证二者缺一不可,且其法律地位尤其重要,办理土地证及房产证流程较为复杂。准备妥当的资料可以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提高办证效率。以上就是关于前期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的技巧问题。需要相关服务及帮助的可以咨询律师。




·哪些情况属于宅基地纠纷
      一、哪些情况属于宅基地纠纷 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 2、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3、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 4、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5、用地建房影...


·漳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漳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您都知道在我国公民对土地只拥有使用权,而土地所有权由国家集体所有,当社会中需要修建铁路公路等项目就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征用标准都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发展来确定,那么漳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各县(市、区)征...


·正宁飞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正宁飞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国家为了能更好的规划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会进行勘察,符合征地要求的就对土地进行征收。作为土地的使用者,最关心的还是土地征收问题。根据征收地的用途不同,补偿标准也不一样。关于正宁飞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我们可以参考下文征收土地赔偿新标准来了解。 一、征收...


·土地流转有哪几种方式?
      土地流转有哪几种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五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甘肃征地补偿新规定是怎样的?
      为了使得人民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各地行政机关需要营造一个阳光政府。故而在征地之前,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公布。各地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今天本站我们给您带来的是甘肃征地补偿新规定,该如何理解此规定呢?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告有哪些内容?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告有哪些内容?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哪些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法律上柳州征收土地多少一亩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征收农用...


·异地公积金贷款要多久到账
      从提交申请到下款需要20天左右,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核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核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头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一、房地产项目转让条件是什么?
      一、房地产项目转让条件是什么? 房地产项目的转让,不同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在建工程转让,是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将具备一定条件的整个房地产项目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总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规定包括: 1、地产项目转让交易活动中,转让方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没有经过征地程序就征用,真的合法吗?
      没有经过征地程序就征用,真的合法吗?征收土地时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就征收的,土地征收行为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土地征收的,如果强制征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债权的原则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债权的原则是什么? 一、基本概念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