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诉讼离婚房产怎么竞价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离婚分割房产的时候,由于房产是属于不动产,因此即使房产是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也不可能将房子判为一人一半。所以更多情况下,针对房产分割的时候通常都是通过竞价的方式,给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离婚房产竞价也是有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诉讼离婚房产怎么竞价?

一、在我国诉讼离婚房产怎么竞价?
1、如果夫妻名下只有一套共同房产,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将房屋判归夫妻一方所有,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想要房,只想拿补偿款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委托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程序上,法院一般会先委托专门的房产评估机构对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在确定房产价格的基础上委托给专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最后拍卖成功后再分割卖房款。
2、如果夫妻双方都想拿房屋所有权给对方经济补偿,而对方获得房屋的条件又差不多的话,当事人选择采用竞价的方式来决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竞价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申请,也可以由法官提出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进行。竞价的方式是,先由一方报价,另一方在其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价码,最后出价高者得房。例如,女方先开价自己得房,愿意给对方30万元的补偿,男方报价在自己得房的前提下,愿意给女方35万元的补偿。经过几个回合,最后男方在愿意给女方45万元补偿的前提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竞价这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采用,原因是当事人的风险很大。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比较激动,逞一时之气,报了个比对方实际可得高得多的价格,最后是得不偿失。所以当事人选择竞价这种方式时,应该三思而后行。
二、房屋共有性质的认定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房屋共有性质决定分割原则,因此在分割时应先对房屋共有之性质进行界定。本案房屋的共有性质是争议的重要焦点。
(一)已明确登记的共有财产的性质认定
我国对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公示主义。房屋属于不动产,行使房地产相关权利的惟一依据为产权证书。物权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共有人应当领取房屋共有权证.以取得法律直接保护。房屋共有权证为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共有人一旦取得房屋共有权证.即取得了该房产的物权,共有人可以通过申请取得共有权证,体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已明确登记的共有财产,应以房产证上记载的内容确定其权属性质。
(二)未经登记的共有财产的性质认定
对于未经登记的共有财产的性质认定,我国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这表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按份共有,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共有。而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则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表明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除共有之间有法律认可的特殊家庭关系外,应视为按份共有。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物权法实施在后,这表明现行的法律对于未经登记共有财产性质的认定,除有约定或特殊的家庭关系外,一般应视为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
(三)产权登记与真正权属不一致情形
产权登记是一种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的登记,是物权对外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不动产权属证书作为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对外仅产生以公示的方式表彰和说明房产权属的特定作用,与实际权利状况有时并不一定完全吻合。如果权利关系人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相符时,即应依法确认不动产物权的真正归属。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有的房产虽然在夫妻一方名下,但仍然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有的房产作为遗产时虽然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但却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现实中,恋爱情侣为结婚而购置房产,其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投资者并未完全一致,有的可能是双方共同出资而只登记所有权人为其中之一,有的甚至一方完全没有出资也登记在自己名下。故不动产权属登记是确定物权的最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也可能存在例外情形,即房屋的产权登记与字际权属人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形,这时其权属的确认则要综合各种证据情况进行最终确定,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应尽量体现公平原则。
诉讼离婚的时候,房产竞价是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的。第一种是将房屋判给其中一方,另一方委托专门的房产评估机构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以后拍卖,再分割相关房款,还有一种是夫妻双方自行申请竞价。



·购买房子首付最多给多少
      购买房子首付最多给多少1、购房者在购买房子的时候采取贷款的方式,要确定这个房子总价多少钱,首付多少,而总价减去首付就是贷款的钱。首付是不能贷款的,所以购房者你的手上必须要有些现金,一般的首付是30%。2、如果你手上的钱多于首付的30%,那么你还可以再给现金,这样做的原因是减少你贷...


·拆扦房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拆扦房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拆迁房屋是需要进行赔偿的,但是不能随意的赔偿,国家制定了拆迁房屋赔偿标准,根据这个标准计算每家每户应得到多少钱。那么,我们在下文就和您聊聊拆扦房屋赔偿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


·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人不注销怎么办?
      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人不注销怎么办? 众所周知,他项权证是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或者向当铺行必须提交的抵押凭证。当贷款还清之后,可以注销他项权证。但是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人不配合注销手续,那么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人不注销这么办呢?下面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人不...


·一、夫妻离婚不分割房产可以吗?
      一、夫妻离婚不分割房产可以吗?可以分别处分财产,协议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可以在以后分割。还未分割的房产也可以不分割,离婚协议中,就双方现在同意分割的财产写明即可。前提是必须夫妻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决定,否则若只有夫妻一方同意,那就不行。二、离婚后房产可以共有吗?1、首先,既然你们...


·贵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贵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贵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迁补偿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原则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于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


·丈夫瞒着妻子抵押房产怎么办?
      有些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双方解决不好可能会选择离婚,而有时候,一方为了争取财产分割,会隐瞒对方将房产抵押或者转移。丈夫瞒着妻子抵押房产怎么办?这种事情不是没有,对于妻子而言,遭受了损失,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丈夫瞒着妻子抵押房产怎么办? 我国《城...


·商品房质量有问题可以退房吗
      商品房质量有问题可以退房吗在开发商交付房子时,购房者应仔细验收,并要求开发商出具房屋验收合格证明,但若发现商品房质量有问题的话就不能收着一验收合格的证明,只是此时因商品房质量有问题能否退房呢,如果又发生商品房质量纠纷该如何解决?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商品房质量有问题可...


·一、关于租店面房违约的赔偿有什么规定?
      一、关于租店面房违约的赔偿有什么规定?(一)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


·法律规定房屋过户需要多少钱?
      房屋过户需要多少钱?房屋过户大概需要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费用包括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费用: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


·房产证办理继承都要什么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


·房子抵押贷款什么条件
      房子抵押贷款什么条件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不论是银行还是其他各金融机构要求完全相同。具体要求如下: 1、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