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诉讼离婚后注意什么问题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我们发现很多夫妻之所以会诉讼离婚,主要还是因为夫妻之间就离婚的相关问题产生了争议,此时不得不通过这样的方式了才能得到解决,从而让夫妻解除婚姻关系。而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自然也有需要注意的事项。那究竟诉讼离婚后注意什么事项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诉讼离婚后注意什么事项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二、诉讼离婚需注意哪些问题

一般离婚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1、孩子由谁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可征询孩子的意见。

2、子女抚养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一般支付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彩礼的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予以返还。

2、房产分割:此处主要讨论商品房的具体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外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前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视为父母对该子女的单独赠与,另外一方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

(3)贷款购买的房屋,原则上购房合同是哪一方的名字就属于哪一方,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可以要求予以分割。

二、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法院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诉讼离婚也是属于法定的离婚方式之一,但现实中很多人都是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这样的方式。而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其实这里面都是有需要注意的事项。具体诉讼离婚后注意哪些,上文中已经作出了解答。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归谁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归谁《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


·没给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孩子在未满18岁时,父母对其都具有抚养义务。如果父母离婚,法院判一方拥有抚养权,而另一方也应该按时支付抚养费用。但是,如果一方没给抚养费,另一方应该怎样维权呢?抚养费应有的承担方式和支付方式又是什么呢?我们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没给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1)如果一...


·继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怎么弄
      在当今的社会中,继父母子女关系应该是很正常的,我们也都知道,继父母子女之间是没有血缘,那么,我们要如何来证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呢?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来帮助您了解继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知识。 一、如何证明继父母子女关系 1、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必须有证据证明...


·离婚应该付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在夫妻选择离婚后都需要决定的子女抚养权归属,然后另一方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而一般情况都会因为抚养费的数额产生矛盾,不清楚该如何确定给多少抚养费才合适,那么离婚应该付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为你解答。 一、离婚应该付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


·当众强奸妇女怎么处罚
      强奸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当众强奸妇女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中的情节加重情形,要受到更严重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


·上海奉贤区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怎样收费
      当今时代,夫妻双方如果离婚的话,可以选择的离婚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协议离婚,二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一般来说,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肯定是因为双方对离婚后的一些问题产生了分歧,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肯定要聘请律师。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上海奉贤区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认定婚外情需要什么证据 ?
      认定婚外情需要什么证据 ?一、认定婚外情需要什么证据 1、根据我国的证据规则,证明婚外情的证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在诉讼中被法院予以认定: (1)证据需要具备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


·离婚不给抚养费怎么写起诉书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
      离婚不给抚养费怎么写起诉书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须另行起诉。一般法院会从对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划,就是去当时判决的法院(所有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不过以此为由 提醒对方,要求其支付就可以了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


·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是怎样规定的?
      为了提高司法机关侦查、审理案件的效率,国家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时间是由限制的,且需要按照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审理。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是由婚姻法进行确定的,人民法院的收费情况,以及审理程序都是受到相关机关以及人民的监督的。 一、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法院审理期限: 适用...


·一、离婚财产分配中的猫腻的方面有什么?
      一、离婚财产分配中的猫腻的方面有什么?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过户到一人名下可以吗
      夫妻共同财产过户到一人名下可以吗1、共同房百产是可以过户到一人名下的。2、夫妻双方都同意,一起到房产所在地地房管局办理过户即可。3、即便过户到一人名下,即房产证上只有度一人的名字了,也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家庭法律上夫妻还是各享50%产权。4、如果一人的部分知产权转让给你,共有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