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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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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都知道,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劳动合同一般存在着期限,合同期满就会进行续签,而有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有的时候不会续签合同,也还是会保持劳动关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事实劳动关系,但是自动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情形,就自动解除。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合同情形出现,则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2001 年11月26日施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招用员工后一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和单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达成一致,单位可以提出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用人单位既履行了自身的义务,个人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避免今后发生无端的纷争。可见,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可以以个人意志随意终止的,而是在客观存在的条件下例如死亡、本身合同期满或者用人单位不存在等情况才可以自动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任凭个人意志一意孤行,既不能得到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可能还会伤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为了能够保障自己在用人单位的权益,一定是以正式合同签订为前提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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