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江苏省强奸罪量刑标准(最新版本)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强奸犯罪属于我国规定的八大暴力犯罪之一,由此可见,在犯罪的过程中是会导致受害人人身遭受损害的。一直以来,我国对此种犯罪的处罚就是比较严的。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在江苏省关于强奸罪的量刑是如何进行详细规定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8月7日)中,可以知道,江苏省关于强奸罪的量刑情节规定如下:

1.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三人或者轮奸妇女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或者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自杀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十二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强奸怀孕的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的;

(2)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及老年妇女的;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4)对同一妇女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

(5)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被害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对同一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

(6)有强奸犯罪前科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通常情况下,强奸犯罪的主体是男性,但实践中女性也是可以作为强奸犯罪的帮助犯,从而成为主体的。而此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了女性和幼女,不包括男性。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江苏省强奸罪量刑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规定应该如何认定贪污罪?
      法律规定应该如何认定贪污罪? 一、应该如何认定贪污罪 1、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


·危险驾驶罪可以缓刑吗
      可以,如果满足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危险驾驶罪缓刑条件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


·强奸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强奸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一、强奸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1、客体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 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


·刑诉中移送管辖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中移送管辖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2、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


·银川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话,那么就可以作为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但是实践中,针对此罪往往处罚的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并且,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关于聚众斗殴的具体量刑处罚不同,下面我们为您带来银川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银川聚...


·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情形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情形有哪些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3、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


·犯罪的非既遂形态是危险犯?
      犯罪的非既遂形态是危险犯?不是,犯罪未遂和危险犯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是犯罪的非既遂形态的话,那犯罪嫌疑人是构成犯罪未遂。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


·被判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时如何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判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时如何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一种观点主张分罪执行,即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应当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分别逐一执行,先执行有期徒刑,然后再依次执行拘役、管制。  第二种观点主张重刑吸收轻刑,即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只执行数刑中最重的...


·最新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最新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便生产遭受...


·个人集资诈骗多少属于诈骗罪?
      尽管处处小心,有时也难免会被不法之人欺骗。因此,现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诈骗案,很多公民因此损失大量钱财。有些案件时团伙集体作案,有的则是个人犯罪。无论哪种,都是被法律禁止的。那么,个人集资诈骗多少属于诈骗罪呢?一起来随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吧! 个人集资诈骗多少属于诈骗罪 根据《刑法》...


·刑事抗诉与上诉有什么不同
      一、刑事抗诉与上诉有什么不同刑事抗诉与上诉主体不同、理由不同、提起方式不同、上诉、抗诉的途径不同。上诉只能在一审判决后判决未生效的上诉期内提出;检察机关抗诉分为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二审抗诉只能在抗诉期内提出,再审抗诉在判决生效后任何时间都可提出。二、刑事抗诉的含义《刑事诉讼法》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