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涉外刑事诉讼法新证据提交的方法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就是对于公诉方与辩护方提交的证据的认定的过程,一般来说证据都应当在开庭之前交到法院,但是如果存在特殊原因也可以作为新证据在开庭的时候提交。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涉外刑事诉讼法新证据提交的方法。

一、涉外刑事诉讼法新证据提交方法
1、起诉时要证明案件为涉外案件。由于实行涉外案件集中管辖,当事人在提起涉外诉讼时就应当提交有关证据。原告是境外当事人的,应当提供自己的基本情况及主体存在的证明;被告是境外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原告起诉后依法送达。送达后,如果对被告的主体资格产生疑问,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其主体存在、变化的证明。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应诉答辩或者送达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缺席审判。2、在域外形成的证据要经过公证。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对于用于国际流通的商业票据、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境外证据,即使已经履行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也应当在庭审中质证,以确定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不过,在下列情况下,境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第一,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二,外国自然人作为原告亲自到庭起诉而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第三,境外当事人在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四,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外交途径取得的证据材料;第五,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3、证据必须附中文译本。当事人为诉讼目的而提供的所有外文资料,均需要附中文译本。对于当事人未附中文译本的外文资料,人民法院可以不作为证据使用。4、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适用法院地法。我国司法实践认为,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属于程序问题。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准据法,但举证责任及其后果均应当适用法院地法,而不应当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准据法。5、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直接作为我国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外国法院做出的民商事判决,除有关判决已为人民法院承认或者当事人认可外,人民法院不能直接采用外国法院判决。
二、刑事诉讼法中新的证据的认定
关于刑事审判中新证据的界定,既要关注证据本身的特点,明确新证据究竟“新”在何处,又要关注新证据对审判程序的影响。有关刑事再审新证据的研究者一般认为,“新证据”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形式要求,即证据的“崭新性”;二是证明要求,即证据的“显著性”。1、“存在意义上的新证据”和“发现意义上的新证据”。从自然证据与诉讼证据的区分看,无论新证据是何时产生的,只有当其被发现从而进入诉讼程序,才能发挥其证明价值。因此,只有发现意义上的新证据才对审判有实际意义。同时,“存在意义上的新证据”还有另外一层意思,例如在再审程序中,是指判决生效前并不存在、判决生效后才存在的新证据。2、“新发现的新证据”和“已收集但新出示的新证据”。从举证主体对新证据的知晓程度看,当事人既可能是在特定的诉讼阶段才新发现了新证据,进而向法庭提出发现新证据的主张,也可能是早已发现并收集了相关的证据,但直到特定的诉讼阶段才将之作为新证据提交给法庭。在实行证据开示制度的国家,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新证据将面临不同的处理。对于新发现的新证据,基于确保司法公正的考虑,通常允许向法庭提交。但对于已收集但在审判前未向对方开示的证据,则不得向法庭提交。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确立证据开示制度,故上述两类新证据都可以向法庭提交。《解释》第376条也规定,原裁判生效前已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属于再审中的新证据。3、关于“新出现的新证据”和“改变原证据的新证据”。从证据形式上看,有的证据属于新出现的证据,例如新发现一名证人,进而由该证人提供证言,这当然属于新证据。有的证据并非新出现的证据,例如对于原有鉴定事项作出的新的鉴定意见,足以动摇原有鉴定意见,一般认为,此类证据也具有崭新性,应属于新证据。综上所述,涉外刑事诉讼法新证据提交的方法有很多不同于国内证据的提交方法,首先产生于国外的证据需要经过经过公证,另外还要附有证据的中文译本,相关的举证规则则适用于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进行质证。尽管如此,涉外证据也不能当然成为证据使用,还需要我国法院进行认定。



·开车打电话扣几分,驾照扣分什么时候清零?
      开车上路一定要保证注意力高度的集中,否则的话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这样不仅是对自己对他人来讲也是不利的。而常见的开车注意力不集中的情形就是开车打电话,此时要受到相应的扣分处罚。那么开车打电话扣几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开车打电话扣几分开车打电话,对于这样的危险行为,依据...


·生活中将空余的房屋等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生活中将空余的房屋等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成为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一般会明确租赁过程中发生违约怎么办,这就需要明确租赁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那么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租赁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呢,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一、适用范围 凡...


·一、交通事故中食指骨折算什么伤?
      一、交通事故中食指骨折算什么伤?算轻伤,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十级伤残,发生交通事故后做伤残鉴定的程序如下: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


·死亡赔偿金通常情况下死亡赔偿金需要分辨交通事故中
      死亡赔偿金通常情况下死亡赔偿金需要分辨交通事故中的死者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便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总共计算二十年时间;农村居民便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总共计算二十年时间。二、被扶养人生活费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


·一般逆向停车怎么处罚?
      一般逆向停车怎么处罚我国交通遵守的是右侧通行,所以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必须依次按顺行方向停放,不得逆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违反停车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各...


·债务纠纷起诉费用谁交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基本生活以外的个人权利及义务的问题,更关注自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大家现在有没有发现,当今律师这个职业从业人员越来越多,就是因为人们越来越注重自己权益问题,关于各种纠纷的案子在近几年可以说是层出不穷,但是毕竟打官司不是每...


·交通事故必须上法院吗
      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很多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都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因此有的人就形成了固定思维,认为交通事故必须上法院才能进行处理。那到底交通事故是否必须上法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交通事故必须上法院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


·被判缓刑罚金还要交吗
      对于犯罪分子来讲,要是能够在判刑的同时宣告缓刑的话,这肯定是再好不过了,可以暂时不用执行原判刑罚。但要是还对犯罪分子判处了罚金,那么此时被判缓刑罚金还要交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被判缓刑罚金还要交吗 缓刑不同于免除刑事处分,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


·一、交通事故住院一天会赔偿多少钱?
      一、交通事故住院一天会赔偿多少钱? 交通事故住院一天会赔偿多少钱的这个问题并没有准确的答案,是因人而异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


·交通事故肇事者不赔偿怎么办
      交通事故肇事者不赔偿怎么办 1.通过交警部门予以调解 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警部门会首先介入调查并出具相关鉴定文书。同时,交警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可以对双方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节。作为受害方,也可请求交警部门予以调解,肇事方面对执法部门的意见,有可能会同意调解,尽快的将金...


·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