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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网吧转让合同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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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网吧转让合同如何写?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成为了民众生活的一部分。网吧是互联网娱乐场所,而且越来越多的网吧成为全国连锁。但是很多情况下有些网吧经营不善需要转让。那么,一般情况下网吧转让合同如何写?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范本,为您解答疑惑。

一、一般情况下网吧转让合同如何写?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以人民币______的价格转让给甲方位于_____的______网吧。

第二条乙方转让的网吧包括经营许可证件、机器、桌椅、空调、网络设备等其他物品。

第三条网吧交收以前,所有积欠一切税款及水费、电费、房屋租赁费、信息费用等概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乙方现有雇用的职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其余均应由乙方负责遣散。

第五条转让网吧后,网吧发生得一切财务,经营及其他与网吧有关的问题、事件均由甲方全权负责并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六条乙方承诺“转让网吧后,不已任何形式向甲方索要网吧物品、参与网吧经营,干涉网吧事务。”

第七条甲方承诺“乙方不对转让后的网吧发生的任何问题、事件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所有一切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网吧相关的过户手续。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合同自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乙方:____

电话:____电话:____

__年__月__日

二、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九条有如下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辨,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6)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7)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8)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未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10)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

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

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

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

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

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

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

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综上所述,合同转让一般是指债权拥有人以协议的形式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合同转让不改变原来合同的内容,但是转让时必须告诉债务人。一般情况下网吧转让合同如何写?合同里要写明债权人和他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条约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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