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有哪些?根据我们的了解,随着房价的不断上升,二手房在房产交易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这在房产交易中的比例也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有哪些,这又会给消费者带来哪些避免不了的纠纷呢,下面我们就来跟您讲解。
房产中介存三大典型纠纷
针对房产中介法律纠纷不断的现象,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对房产中介服务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已经明显滞后于房产中介业的发展,完善房产中介服务法律体系、研究建立房产中介纠纷处理机制势在必行。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中介业成为备受瞩目的新型服务业。但记者对杭州市房产中介市场进行调研后发现,由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跨越式发展,该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市场管理经验都相对不足和滞后,房产中介行业尚未形成有序的竞争格局和规范,有关房产中介的法律纠纷也逐年增加。
房产中介三大典型纠纷
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二手房交易活动作为房产中介专业性最强的服务之一,涉及的法律纠纷最多,影响也最为广泛。综合杭州市的有关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纠纷:
第一, 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履行不能等情况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产权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无法交付履行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法律后果,从而引发第三人或购买人将出卖人起诉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 因意向金或定金的处理争议产生的纠纷。房产中介公司为了提高成交率,往往要求买受人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同时,房屋出卖人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也往往要求购买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定金,但若买卖双方有一方反悔,或就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按揭、交易税费的承担等无法达成一致,意向金或定金的退还问题就有可能成为三方争执的焦点。
第三, 因中介服务费的支付和计算产生的纠纷。中介服务费用包括居间报酬(也称交易佣金)和必要的居间费用。获取中介服务费是房地产中介公司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的。一套房屋买卖成功需要经历寻找合适房源、明确初步成交意向、订立买卖合同等诸多环节。任何一环出问题,都将导致整个交易的失败。交易一旦失败,中介服务费的支付和计算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法律纠纷。常见纠纷主要有因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俗称“跳单”)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纠纷;买卖双方一方中途退出引起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纠纷;买卖双方议价不成,引起的中介费要不要承担,谁来承担,承担多少的纠纷。
房产中介为何纠纷仍频
记者从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获悉,该法院通过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分析,认为房产中介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规范房地产中介的法律法规滞后。西湖区法院民二庭庭长袁国庆认为,目前对房产中介服务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已经明显滞后于房产中介业的发展,许多新出现的问题难以找到确切的解决依据。尤其是法律以及高级别的法规相当匮乏,而且规定过于笼统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许多方面法律关系的调整还难以涵盖。袁国庆举例说,如现有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从法律上界定了房产中介行业的商业性质,但是该法除对房产中介机构的设置进行规范外,并没有将房产中介服务行为置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法的调整范围之下。至于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更是没有涉及。近年来,建设部修改出台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杭州市陆续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房产中介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对规范房产中介服务市场起到作用,但这些规范性文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且有些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效力,都只是从行政上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活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可以解决房产中介合同纠纷的许多问题,但对居间合同的规定条款却十分有限,难以应对日趋复杂的房产中介纠纷案件。
其次,房产中介机构的居间人(即通常所指的中介)法律地位不明显。房产中介机构是以中间人身份,通过订立居间合同,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而成立的公司。房产中介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属于居间人,其行为范围仅在于买卖双方间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媒介服务,不应包括授权代订合同等代理行为。但事实上,中介公司基本上都提供了包括房屋权属调查、使用状况调查、确定成交意向、协助订立买卖合同、办理价款交割(大多情况下包括按揭贷款)、见证房屋物业交割、代缴税费、代办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等十余项服务。以杭州为例,2007年2月开始实施的《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也明确规定房屋买卖时房产中介机构应当提供上述服务项目,并要求在办理完产权过户、价款交割等手续后,房产中介机构方可收取服务费。而这些服务内容,如果从法律上分析则远远超出了居间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具有浓厚的代理人的色彩。许多中介公司自己制定的代理合同实际上是混淆了居间和代理的概念,为中介服务纠纷埋下了隐患。这种情况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又加重了中介公司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房产中介公司把代理行为强加在中介合同中,违背了合同自愿的原则,实质上是强制授权代理行为,消费者被剥夺了参与合同谈判的权利,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运作不当,容易造成双方代理的尴尬局面,会导致行为的无效,给自己甚至给买卖双方带来损失,无形中增加了自身的执业风险。
第三, 房产中介机构对自身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重视不够。首先,对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重视不够,没有严格把握好与客户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造成客户“跳单” 现象比较多,严重影响了中介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其次,对与员工的法律关系重视不够,没有完善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甚至连起码的劳动合同都没有。信息是房产中介公司的生命线,特别是在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方面,只有设置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才能避免公司员工恶意跳槽或“飞单”,减少利益损失。再次,对外部的维权重视不够,面对“截单”等不正当竞争现象和同行之间的恶性竞争束手无策。其实,房产中介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加强行业公约建设,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来制止同行的各种不当竞争行为。
规范房产中介势在必行
西湖区法院法官熊英英表示,从全国范围来看,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体系、研究建立房地产中介纠纷处理机制、建立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等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将逐步减少房产中介纠纷。结合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自身办案情况分析,建议有关部门重视开展好以下两项工作:
第一, 探索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业责任保险制度。随着杭州市房地产价格的提升,一套房屋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而某些房产中介公司的注册资金仅有十几万元,一旦房产中介公司因过失涉及赔偿,往往难以承受,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法律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如果能够引入行业责任保险制度,则房产中介的过失赔偿问题就容易解决。这种行业责任保险制度对保障整个房产中介行业的良性发展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 建立全国性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我国各地虽然都成立了自己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但各自为政,缺少集成,没有发挥协会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可考虑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的功能和作用,并提出正规化执业的具体要求,包括职业界定、业务范围、市场准入、培训、考试、考核、执业、再教育、运作方式、程序、行规行约、合同、收费等方面的规定。行业协会还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不正当中介行为进行监督处理,对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调处等等。看了以上的讲解,我们提醒您在购房、卖房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中的疏漏和未说明的和明确指出的地方,有不清楚或者不明白的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来协助解决,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几种?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几种? 一、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几种?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家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怎么赔偿?
      国家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怎么赔偿? 除您经常见到的旧城改造拆迁,新城建设征地的拆迁征地补偿现象之外,您可能比较少见到另一种拆迁征地,那就是修建高速路拆迁征地。像高速路修建的拆迁征地是否会与普通的征地拆迁不同?答案是,有可能会不同的。那么,国家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怎么赔偿?详情参考下文。 ...


·房屋土地使用证期限过了咋办
      房屋土地使用证期限过了咋办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


·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继承是什么?
      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继承是什么? 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继承法律规定认定时才会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被均分前去世的,才会有机会来收取被补充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和继承,如果与之相反,补偿安置的规定在确定时在拥有集体经济组织一部分资质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后去世之后也不会发生这种份额保...


·土地使用年期买卖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在这里首先强调一下一个观念、区别。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所有权作为个人是没有的,也不可能有的,因为我国是土地属国有或集体所有。所以我们一般人拥有的是土地使用权,同时土地使用权也不是没有期限的,一般都会有期限。那么土地使用年期买卖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商品房...


·农村普通耕地可以种树,建房吗?
      农村普通耕地可以种树,建房吗? 不能,改变了土地的用途。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同时,该法第36条还作了更加严格、更加明确的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严...


·转继承配偶可以继承吗?转继承配偶的地位是什么?
      在实际转继承问题上,人们对转继承配偶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疑问,致使当事人在处理转继承问题时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对“转继承配偶可以继承吗”这一问题进行了的探讨,以进一步分析了转继承配偶的地位是什么? 在明确了转继承的转移客体是被转继承人应继承遗产份额的所...


·农村土地使用20年后的归属是谁?
      农村土地使用20年后的归属是谁?一块土地无论耕种几年后,如果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未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土地的所有者。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国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


·征地拆迁措施有哪些?
      征地拆迁措施有哪些? 一、成立组织 局指挥部和标段指挥部设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标段指挥部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由标段副指挥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施工技术处、计划财务处、物资设备处等有关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由专职干部负责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与地方政府,地方支铁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父母的土地使用证能过户给孩子吗?
      父母的土地使用证能过户给孩子吗?父母都会把孩子放在第一位,就比如农村的父母辛苦一辈子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证,都会开始考虑把土地使用证留给孩子,但是要想变更某个证的持有人信息,就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过户,可是,父母的土地使用证能过户给孩子吗? 一、土地使用证能过户给孩子吗? 父母...


·征地补偿款转移离婚时应怎么办?
      征地补偿款转移离婚时应怎么办?征地补偿款转移离婚时应怎么办? 离婚时,夫妻一方转移征地补偿款,比如将其转入父母、兄弟姐妹名下,另一方可以要求收到征地补偿款的一方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要求对转移征地补偿款的一方不分或少分其他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一方将其名下的征地补偿款进行处理,需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